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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沅江市炫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远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阳罗洲镇城北路8号
委托代理人:
被请求人:雷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湾
住所:潜江市总管理区总口路2号
委托代理人:
案由:“拨水推进器(手动款)”(专利号:202130700836.3)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拨水推进器(手动款)”专利(专利号:202130700836.3)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局于2023年4月4日予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调解一致,现本局就此案件进行裁决。
经查明:涉案专利名称为“拨水推动器(手动款)”,被控侵权产品为“拨水推动器(手动款)”均用于驱动船只前进,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用于进行侵权比对。由于涉案外观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且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因此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经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同点主要在于: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整体造型相同,均为手动拨水推动器,产品整体右侧都为底部带有漂浮块和内部带有波水轮的罩壳,罩壳的左侧都有U形连接板,U形连接板和罩壳之间套设有垂直设计的转向把手;漂浮块设计均有两个且间隔对称设计,罩壳连接设计在两个漂浮块中间的上方,波水轮位于罩壳和漂浮块围成的空腔内;罩壳的整体形状都为顶部切角的长方体,在该切角的斜面上设计有电机罩盖;U形连接板外侧都设计有对应的压片螺母和压片。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不同点主要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漂浮块的尾部边缘倾斜向上,被控侵权产品的电机罩盖顶部边缘较为圆滑,系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无明显区别。
参考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从评价报告中给出的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来看,主要在整体形状有较大设计空间,这些设计的不同对整体有显著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相同,对一般消费者而言,难以明显区别两者设计的不同。综上,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设计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以上事实有潜江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等佐证。
本局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设计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天门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刘 炎
审 理 员:袁晓枫
审 理 员:杨 昆
潜江市知识产权局(盖章)
2023年6月27日
书记员:袁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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