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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务实行费随事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856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6年09月20日 00:00:00 文  号:无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20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社区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务实行费随事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潜政办发〔2004〕94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强化社区功能,加强城市基层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区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务,实行费随事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区职能,理顺工作关系
    (一)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能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社区环境;
    2、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社会治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青少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维护市政设施;
    3、向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4、办理本社区居民公共社会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
    5、发展社区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7、向办事处和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8、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9、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10、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促进家庭和睦,团结互助。
    (二)政府部门、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政府部门、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政府部门和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社区居委会应协助政府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政府部门和办事处应面向社会,为居民提供服务,并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的监督。
    二、明确部门需要社区协助管理的有关行政事务事项
    (一)市民政局
    1、低保续保登记排查;
    2、新增低保人员的入户调查;
    3、对已保人员的公示、评改;
    4、对特困户的摸底调查、调标;
    5、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核查取消;
    6、对已保人员全面登记清理入户调查;
    7、建立低保户档案;
    8、组织低保户义务劳动就业;
    9、优抚、救济等工作。
    (二)市计生局
    1、流动人口的办验证、计外怀孕的调查;
    2、计生月报表(两表);
    3、生殖健康普查服务;
    4、辖区计生责任状签约,半年、年终检查考评;
    5、建立育龄妇女信息档案;
    6、计生工作宣传及相关活动。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社区用工单位、求职人员、就业等状况的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台帐;
    2、开展职业介绍,传递用工信息;
    3、办理“四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就业证、职业资格证);
    4、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5、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开发公益性岗位;
    6、准确、按时报送劳动保障工作信息;
    7、下岗、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
    8、协助做好社会保险的续保工作;
    9、对孤寡、伤残、重病、特困、高龄人员实施重点扶持。
    (四)市公安局
    1、治安责任状签约,半年、年终考评;
    2、暂住、流动人口登记、办证;
    3、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报;
    4、重点人群的排查、登记、教育管理及法制宣传;
    5、单位居民、门店、小作坊的定期安检;
    6、专项清理、取缔、整治工作;
    7、突发事件的排查;
    8、户籍管理;
    9、基础工作档案建立。
    (五)市统计局
    1、社区单位固定资产统计月报;
    2、500万元以下工商户统计造册;
    3、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集中年底报表;
    4、抽样调查统计。
    三、明确部门“费随事转”的经费预算
    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有关部门行政事务事项向社区转移后,根据其工作量,每年应给予每个社区(不含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相应的工作经费。
    (一)经费标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000元;市民政局8000元;市公安局5000元;市计生局4000元;市统计局500元。
    (二)经费来源及拨付办法:有关部门给予社区的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各部门年初预算支出,年初和年中按时间进度预拨,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实行费用直达社区。经费预算和拨付从2005年起执行。
    四、强化对“费随事转”的目标责任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费随事转”的行政事务事项制定具体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并对社区协助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记载,但不得到社区搞检查评比活动。各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年终提出经费拨付结帐方案,由各办事处汇总后,报市财政予以结算。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
    (一)坚持市领导和部门联系社区工作制度。要认真落实市领导和部门联系社区工作制度,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帮助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办好试点,以点带面,不断完善。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12月底在南浦路、小东门、喻家台三个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工作试点,试点内容主要是:落实法律赋予社区的基本职能;开展社区“费随事转”工作;落实社区水电入户改造、院内保洁及其它社区服务工作;加强社区自身建设。2005年3月召开全市社区试点现场会,全面铺开。
    (三)加强社区内部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实行民主理财,坚持居务公开,每半年向办事处报告一次财务情况。办事处每年要对社区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告财政、民政部门,并向社区居民公示。要防止社区新欠债务,凡新欠债务由个人自负其责,谁举债谁偿还。
    (四)积极为社区创造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帮助解决问题,做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为社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居委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做到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部门做好“费随事转”的各项工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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