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促进老龄事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把“落实高龄老人津贴”列入2013年“十件实事”之一,为本市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凡户籍在潜江境内、年满80周岁的老人,均属于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二、申报程序
(一)凡年满80周岁者,由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持老年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报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分年龄段填写《潜江市80—89岁高龄老人津贴申报审批表》、《潜江市90—99岁高龄老人津贴申报审批表》、《潜江市10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报审批表》。
(二)由村(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三)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年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送申请人所在地民政办。
(四)由申请人所在地民政办对申请人签署复查意见。
(五)各地民政办将审批表及汇总表集中报市老龄办,办理高龄津贴发放相关手续。
三、津贴标准
凡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者,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津贴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
四、发放办法
(一)发放方式。通过指定银行,以“银行一折通”方式,将高龄津贴按时发放到个人存折上。
(二)发放时间。每季度初发放本季度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查与报批工作。各基层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把好年龄核实关,杜绝弄虚作假。
(二)凡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必须在所辖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到当地民政办办理注销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2013年4月18日
相关解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