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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8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26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3〕2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26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12日

潜江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理顺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潜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所属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下属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二章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与考核

第三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除外),由市国资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任免;其中市管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报批后任免。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报市国资办按程序审批后,予以聘任或者解聘;市管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办委派;市管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四)国有控股公司由市国资办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市管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五)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报市国资办按程序审批后,予以聘任或者解聘。

(六)未经市国资办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市国资办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同意,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经理层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市国资办对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有下面四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

(一)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连续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达标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每年年末向市国资办述职,述职内容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绩效完成情况、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以及重大经营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市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及政府其他部门对市属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三)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

(四)市属企业改制后未处置的国有资产;

(五)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条 市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转让以及重大资产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八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办按程序批准:

(一)企业制订和修订公司章程;

(二)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核销权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三)企业重大的投资经营决策、大宗办公生产等设备采购、重大经济合同、对外借款和捐赠、内部集资和较大维修改造,以及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四)企业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或其他法人提供的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的担保;

(五)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清产核资以及改制方案、资产处置;

(六)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企业薪酬分配方案;

(八)企业对外招聘的年度用工计划;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市国资办或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办按程序核准:

(一)企业的工资、补贴、奖金等计划,及所属企业的薪酬分配方案;

(二)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核准的事项。

第十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办备案:

(一)经市国资办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办决定或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决算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企业年度内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的捐赠(含实物等资产);

(六)重大的法律纠纷、安全生产事故、公司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上报备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决策机构批准或核准的事项,必须在做出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资办;备案事项,企业决策机构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资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有参股公司,由市国资办按程序委派股东代表;股东代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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