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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7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3〕4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

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一般程序:

(一)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

(二)施工图审查。

(三)投资概算审查。

(四)项目招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五)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

(七)决算审查和资金结算。

(八)资产移交。

(九)资料归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一)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部门和相关单位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市财政、政府性投资公司对接后提出建设资金来源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建设的项目报市发改委备案,作为发改委项目审批的依据。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的建设项目与投资计划,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

(四)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相应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并在向市发改委申请项目审批时一并附报专家评审、公示或听证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若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为提高审批效率,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核后上报,其相关程序遵照上级发改委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发改委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市发改委审批。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不得高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的10%,否则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制度。市发改委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并根据需要报审计部门复核。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可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由政府直接出资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确定代建单位后,由政府直接出资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单位需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预算,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预算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造价等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工程预算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以上(含10%)或工程预算增加额度超过100万元,须经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同意后,由财政或政府投资性公司(出资方)按程序增加预算;其余工程预算变更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或政府投资性公司(出资方)按程序增加预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施工单位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主管部门(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报新城区管委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将综合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各主管部门自身建设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专项验收完成后组织综合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资料交相关出资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并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原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审计部门审核意见、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政府投资性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性公司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必须设立专帐或专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项目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政府投资性公司按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并报主管市领导批准,但严禁超概算、超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决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政府投资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向市人大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综合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加强财务指导,严格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并按规定实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公开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额及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等详细信息。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

(四)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实体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纪论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能评、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建设的。

(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调查结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因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潜政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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