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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3〕40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

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市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潜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外、境外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市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我市鼓励发展服务业的原则:

(一)规划布局科学。编制和完善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引导服务业建设项目布局合理,集聚发展。

(二)总量合理控制。根据市场需求和容量,把好项目行业准入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三)功能效益突出。项目建设要着力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体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四)项目分类支持。根据项目规模和质量,对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分类扶持。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服务业项目库。进一步完善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发改委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招商局汇总发布的服务业项目库管理机制。

优先列入项目库的重点领域和项目主要为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文化产业、旅游业、商贸流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及时发布招商项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对优先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招商引资项目,适时对外公开发布。

第六条 实行项目分类支持。纳入全市服务业项目库,属于当年招商引资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分三类给予支持:

(一)重点支持项目。指围绕我市产业特色,在同行业占有领先地位,具有较大投资和建设规模,税收贡献大,吸纳就业多,能带动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达到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企业年均用工300人以上,且年税收贡献10万元/亩以上,或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存100万元以上;在我市注册纳税并具有一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50强企业,均列入重点支持项目。

(二)一般支持项目。指围绕产业升级提档,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城镇面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供生产性、生活性服务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达到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新征地项目企业年税收贡献5万元/亩以上,未征地项目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存50万元以上,均列入一般支持项目。

(三)入园支持项目。指围绕产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服务业集群发展,提高服务业园区功能,改善服务业园区及周边环境配套建设的服务业项目。鼓励企业依托和进入服务业园区投资建设此类项目。符合重点支持项目、一般支持项目相关条件的,分别视同重点支持项目、一般支持项目,并给予企业相应更多的扶持。

第七条 投资建设服务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新建支持类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

第九条 支持类服务业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实行先服务后收费,费用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定代收。收费标准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最低标准的20%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条 给予服务业企业征地项目建设期的财政扶持。建设支持类项目新征地的,按规定程序供地,由企业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相关税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征地补偿费、土地办证费等)、按政策计提基金及相关配套资金后的收益部分,按如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重点支持项目开工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50%支持企业发展;建成投入运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50%支持企业发展。

(二)一般支持项目开工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30%支持企业发展;建成投入运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20%支持企业发展、50%拨付项目落户地管理区、开发区、镇、办事处(以下简称项目落户地)集中用于服务业园区、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入园支持项目中符合一般支持项目相关条件的项目开工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40%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竣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30%支持企业发展、30%拨付项目落户地集中用于服务业园区、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符合重点支持项目相关条件的,按重点支持项目优惠政策执行,或采取“一园一策”办法,给予入园重点支持项目相应更多的扶持。

(四)对支持类项目新征地所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地方留存部分全部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给予服务业企业竣工项目成长期的财政扶持。

(一)新征地的支持类项目建成投入运营5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考核验收合格,重点支持项目年税收贡献10万元/亩以上、一般支持项目年税收贡献5万元/亩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门店出租出售产生的税收除外),第1-2年按50%的比例支持企业发展,第3-5年按30%的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二)未征地的支持类项目建成投入运营5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考核验收合格,重点支持项目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存100万元以上、一般支持项目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存50万元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门店出租出售产生的税收除外),第1-2年按60%的比例支持企业发展,第3-5年按40%的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能填补我市空白,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税收贡献潜力大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支持类服务业项目落户前,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首先由项目落户地进行初审并提出申请,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方可办理企业注册、项目备案(核准)、规划选址、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支持类服务业项目开工前,必须由项目投资者、项目落户地双方签订规范的投资合同书,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土地出让方式及价格、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新征地较大的支持类服务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已经享受优惠政策建成的经营性门店、商铺、场地等商贸设施或用于商业服务的自营性房产、地产项目,企业不得划整为零对外销售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否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违约责任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新引进落户的服务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内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商业房产地产开发经营或分割、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追收所减免的全部规费和优惠款,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支持类服务业项目建成后,由项目落户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国土、税务、规划、招商、审计、统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投资合同书的内容进行考核验收,及时结账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潜江市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暂行办法》(潜政发〔20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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