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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4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05月28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4〕4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28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大力推行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制约机制,公开透明、集中服务、专业管理、全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公共资源有形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坚持统一、高效和方便市场主体的原则,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规范高效运作;坚持监管和操作分离的原则,部门依法监管,交易中心规范操作,净化市场环境,打造阳光平台。

二、进一步理顺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水务、林业、卫计、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共资源局)职责。

公共资源局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督促各类应进事项进场交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操作服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供集中的监管平台;负责为监管部门进场提供监管设施和服务,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负责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对发现的场内交易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四)发挥各方监督主体作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管。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进场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事项外,全市范围内下列交易事项,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应进未进的项目,其交易结果不予认可。

(一)涉及国有资金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水、供气、供热、管线铺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与项目有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活动。具体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含民间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公开招标项目。

(三)工业(含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探矿、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四)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国家机关罚没物处置。

(六)政府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七)其他需要进场交易的事项。

因评标条件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由招标人或项目业主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公共资源局备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到市外交易。

四、进一步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一)实行网上电子交易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优化招投标流程,使用电子招投标管理交易系统,实行网上招投标。使投标人能通过网络平台查阅招标信息、缴纳费用、提交投标保证金、下载招标资料、提交疑问等,确保投标人的信息保密,创造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二)实行招标文件会审制度。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是评标、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的条款要予以修正,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

(三)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市内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除特殊原因外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制,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进行评标。

(四)实行代理机构遴选制度。按照《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制度,全面清理在市内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五)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证明制度。按照《湖北省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确认办法》,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实施进场交易证明制度,由市公共资源局出具《潜江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未取得证明书的招标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实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按照《湖北省招投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暂行办法》,将评标结果在相关媒介上公示,同时中标结果要进工地。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市公共资源局应当记入履约考核档案。

(七)探索和创新200万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社会成本。

五、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市公共资源局牵头,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市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市公共资源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问题。要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不断增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透明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广大群众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责任追究。已明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交易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凡应进未进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交易的项目,没有市公共资源局出具的相关凭证,项目的一切交易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审计机关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审计。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交易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立统一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对不良行为的认定、公示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建立中介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审专家等的信誉档案和评价制度,促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及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内容。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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