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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5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05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4〕5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8月05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民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条例》和省市相关政策,动员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程序,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全面推行;三是遵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人为本,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积极维护职工权益,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从2014年起,计划用五年时间使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缴存对象、范围和贷款政策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都有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长期限为2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因企制宜,稳步实施。

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缴存比例最低可按照5%的比例(单位、个人各5%)执行,最高不超过12%(单位、个人各12%),单位缴存部分按《条例》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2014年12月底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于管理基础薄弱、用工不稳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中层干部以上和技术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分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分步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预备上市企业应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规范缴存;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并申请缓缴手续,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可暂时挂帐处理;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强化服务,提供支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强化“服务大局、服务职工、服务企业”意识,认真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站式办结”、“上门服务”等机制,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住房比较困难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方便。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离休、退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特殊情况(患重大疾病等)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非公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为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提供支持。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总工会、经信委、商务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根据新颁布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纳入集体合同内容,市人社局、总工会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纳入劳动监察、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人社部门要将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纳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内容。各级工会组织要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并依法维权。工商部门在工商日常监管中发现非公有制企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为各企业(单位)提供便捷的开户、缴存、变更登记服务;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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