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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12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4〕58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12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4日

 

 

 

 

潜江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函〔2013〕5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等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无偿使用,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预算安排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民政局应根据常年灾情,与市财政局协商编制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第五条 救助资金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损坏(指一般性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旱灾受灾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取暖、饮水、伤病救治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市民政局采购、储存、运输、管理救灾物资。

第三章 灾情核查与管理

第六条 灾害发生后,村(社区)要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镇(区、处),镇(区、处)接到灾情后,要迅速了解灾害详细情况,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第七条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民政局、镇(区、处)要迅速赶赴灾害现场核实受灾情况,对灾害损失和应急救助需求进行评估,并做好灾情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各镇(区、处)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同时,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向市民政局报告。如出现重大灾情,除通过系统或相关通讯方式报告外,还必须同时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文字报告。市民政局整理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

第八条 市民政局应加强与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科技等部门会商,核实、统一相关情况,保证灾情数据基本一致。对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灾情,市民政局要及时报市减灾委员会启动救灾应急响应。

第九条 市民政局、各镇(区、处)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帐,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帐,保证重要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第四章 分类救助对象类别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 现有救助项目中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暂不区分类别。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按因灾死亡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救助时间分别为15天和90天,分别按每人每天15元和10元的标准救助。

第十一条 各镇(区、处)在实施倒房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项目中要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优先救助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原则上按照当年受灾户的家庭生活困难程度、自救能力把救助对象划分为三类:一类对象为特困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二类对象为较困难受灾户,三类对象为一般受灾户。

第十二条 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需整体恢复重建唯一生活住房的倒房户。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一类和二类低保户,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且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等;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三级、四级残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等;三类对象主要包括一类和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倒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对象。一、二、三类对象每户的补助标准分别为15000元、7000元、5000元。受灾户因部分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需部分恢复重建、维修且所需资金达2000元以上的,参照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一、二、三类对象每户补助标准分别为1000元、700元、500元。

第十三条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15天以上,且人力取水距离在2.5公里以上,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或因旱造成当前正在收获的农产品产量损失8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农户等;二类对象主要包括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15天以上,且人力取水距离1.5至2.5公里,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或因旱造成当前正在收获的农产品损失6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农户等;三类对象主要包括一类和二类对象以外,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15天以上,且人力取水距离在1公里以上,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一、二、三类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分别为90元、60元、40元。

第十四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其中,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3至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1至2个月。一、二、三类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分别为180元、110元、60元。

第五章 救助资金申请、拨付与发放

第十五条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市政府给予救助资金支持时,要按照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救灾应急响应,并以镇(区、处)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救助资金,同时将请款报告抄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收到市财政局下拨的救助资金后,各镇(区、处)要根据灾情、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迅速研究制定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将资金下拨文件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备案。救灾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救助资金发放要严格时限要求,其中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要在事件出现后2日内发放到户;灾害应急救助款物要尽量保证在应急期间发放到户;市政府下拨的应急补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市政府下拨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市政府下拨的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资金具体发放可根据恢复重建施工进度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灾害紧急程度,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以现金或物资形式直接发放到需救助对象手中,发放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申报审批发放程序:受灾群众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公示;镇(区、处)民政办公室审核;镇(区、处)人民政府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进行公示;市民政局审批,以户为单位建档并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发放《灾民救助卡》至镇(区、处)民政办公室;镇(区、处)民政办公室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市民政局将《灾民救助台帐》传市邮政储蓄银行,市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将救助资金逐户上卡(并注明“救灾”);市民政局将救助资金发放台帐报“潜江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予以公示。同时,市民政局将《灾民救助台账》上报“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跟踪问效系统”。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各镇(区、办事处)、村(居)三级要建立有救助对象、银行账号、救助金额等内容的救助资金发放台帐和物资发放台帐,村(社区)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各级台帐和村(居)委会评议记录本要存档备查。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救助资金。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二十一条 各镇(区、处)要对救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每笔救助资金发放完成后一个月内,要派出工作专班深入村组进行专项检查。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助资金专项检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灾地区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各镇(区、处)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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