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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审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5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13日 16:26:20 文  号:潜政办发〔2016〕56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13日 16:26:2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审制度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市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审机构

    市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审机构由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市经信委、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

二、会审范围

    会审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全市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报批之前都应经过会审,并取得书面会审意见。

三、会审程序

(一)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信息化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应包括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方式、预算及资金来源等。

(二)预审。承建单位将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提交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步方案进行预审,承建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会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时组织项目会审,并将通过预审的初步方案提交会审。会审由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主持,各参会单位发表会审意见。会审内容为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涉及和未涉及的内容)。会审结束后,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会审意见。

四、会审意见的运用

(一)承建单位应根据会审意见对项目建设初步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报批方案。

(二)项目报批由承建单位负责。报批内容应包括建设方案和会审意见,未取得会审意见的建设方案市政府不予审批。

(三)项目报批过程中,如果会审意见被修改,则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审批意见重新出具会审意见。

(四)项目立项后,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会审意见执行。凡未取得会审意见或未按会审意见执行的,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办理采购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016年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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