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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16:37:36 文  号:潜政办发〔2016〕57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16:37:36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21日

 

 

潜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全市医改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52号)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体制机制创新,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努力实现“十三五”医改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抓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政策引领和体制创新,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创建活动。(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制定并实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市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补贴,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负责)

(三)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调整完善医疗服务(含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及形成机制、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分别负责)

(四)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制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五)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六)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动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卫生计生201618)精神,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要求,设定全市医疗费用总量、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等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并量化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市物价局负责)

(八)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九)大力改善医疗服务。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号)要求,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全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分别达到38%、35%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二)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订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残联负责)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市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市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市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完善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推进“县乡一体化”的医疗联合体建设。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推动急慢分治。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建立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与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试点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统筹安排,完成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年内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统筹各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支持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市医改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四)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订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具体办法,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统筹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DRGs)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指导保险业加大健康保险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开展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不断完善优化试点方案。健全健康保险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抽验工作。加强对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信息。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推进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药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5号)精神,实行药品分类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程监控。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所有公立医院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在网上采购,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监管,鼓励采购使用国产高值医用耗材,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量和采购金额逐年下降。鼓励开展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重点提高镇村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大力发展社会办医。开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01号)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并完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负责)

(二)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完善用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资源稀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负责)

(三)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湖北省中医药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制定市中医药发展相关规划,推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进一步促进医养融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负责)

六、拓展深化健康管理

(一)完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完善健康高危因素干预、健康教育、疾病治疗、康复护理、医养结合一体化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三医联动”,分级诊疗,治疗与预防、康复一体化。(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拓展健康管理服务内涵。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常规体检,大力实施签约式健康管理服务,加强重大疾病及其高危人群的监测、筛查、评估、干预和跟踪管理,推进以全程管理为核心、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慢性病防控新模式,不断优化健康管理服务内涵。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机构合作。(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七、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一)加强医药卫生监管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免费医学生培养力度。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做好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工作安排及稳定工作,加强免费医学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工作,计划定向免费招收100名左右乡村医生(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发挥培训基地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管理,培养造就一批留得住、用得着的本土医学人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采取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市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急需紧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放宽招考比例,实行专项招聘或人才引进的方式补充。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的各项政策和待遇,积极引导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卫生院服务。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各基层卫生院、市直各医疗机构平行调整或市直调整到乡镇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备案制管理,推动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促进城乡卫生计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制度。鼓励和支持各医疗机构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重逐步提高,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工作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积极实施“市进乡用”“乡招乡管”卫生计生人才政策。(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九、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绩效管理,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健康促进工作。制订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十、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区域内医疗卫生信息化互联互通共享,整合应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系统,初步建成市级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平台,并与省级平台联通对接。(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网信办、市统计局负责)

(二)推进健康信息惠民工程。全面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应用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网信办、市统计局负责)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深化医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和督查问责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绩效评估,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把改革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与绩效考核挂钩,充分发挥奖励先进、督促落实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强医改的监测评估,定期通报改革的进展和评估结果,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推广。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加强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选树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成熟经验。要结合实际,强化经验总结,努力提炼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模式。(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负责)

 

附件:部分医改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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