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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2016年淘汰燃煤锅炉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2日 16:38:57 文  号:潜政办发〔2016〕58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2日 16:38:57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2016年淘汰燃煤锅炉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2016年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12日

 

 

潜江市2016年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技术支持、政策激励”的原则,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值、不符合环境政策的燃煤锅炉,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推广高效锅炉、淘汰落后锅炉、实施工艺提升、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地区,改用电和清洁能源。严格执行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条件,中心城区及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生产和安装使用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高效脱硫和除尘设备。

    三、实施范围

    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前,潜江市中心城区(所设中心城区为:园林办事处、潜江经济开发区、泰丰办事处、杨市办事处集镇区含杨市食品产业园、广华寺办事处含江汉油田矿区)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须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或改用天然气、集中供热和其它不排放污染物的清洁能源(以下简称“清洁能源”)。

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域范围内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须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工作原则   

    (一)自愿选择原则:市域内的燃煤锅炉用户,根据能源管网到达区域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清洁能源。

    (二)优惠保障原则:清洁能源供应企业均应积极参与燃煤锅炉的能源替代工程,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保障能源供给。

    (三)强制淘汰原则:市域范围内所有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锅炉的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超过淘汰期限,仍在继续使用属淘汰范围内燃煤锅炉的,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适当奖励原则:对在用燃煤锅炉按规定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中心城区从2016年1月1日起截至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的,按照2万元/蒸吨的标准进行补贴,2016年10月31日后完成的,不再享受财政补贴;中心城区外市域范围内从2016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按照2万元/蒸吨的标准进行补贴,2016年12月31日后完成的,不再享受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拨付要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后,由市财政局直拨燃煤锅炉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单位或个人,市审计局负责拨付资金审计。

    五、工作职责

    (一)各区镇处:负责辖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并按要求调度进展情况。同时配合开展燃煤锅炉淘汰验收工作,并按时提交年度整治工作总结。

    (二)发改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条件;负责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锅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

    (三)环保部门:负责督办全市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汇总各地、各部门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燃煤锅炉淘汰补贴政策。对市域内超过淘汰限期仍在继续使用的,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促使使用者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经信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中锅炉能效达标考核,推进工业企业锅炉节能技术改造。

    (五)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全市燃煤锅炉使用登记信息;中心城区不得新报装燃煤锅炉,其他地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新报装燃煤锅炉一律不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六)财政部门:与环保部门会商制定燃煤锅炉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补贴政策,落实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划部门:负责工业蒸汽管道和燃气管道配套线路规划等工作。

    (八)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燃煤锅炉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九)工商部门:负责支持配合发改、环保部门依法对使用燃煤锅炉的经营性单位进行整改。对拒绝进行天然气改造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或个体户,依据市环委会的通报文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十)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天然气管道辐射范围、天然气管网对接和管道改建工作。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华润燃气公司:负责落实天然气供应保障,组织实施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配套工程、设施安装及供气工作;积极主动对接燃煤锅炉替代用户,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做好燃煤锅炉整治期间的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曝光。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整治,是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全力推进。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相关政策和重要意义,对淘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与监督作用,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三)引导企业,自觉整治。企业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认真按照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四)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对按规定必须淘汰的锅炉淘汰拆除。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必须限期完成改造,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对规定淘汰范围外的新建或正使用的燃煤锅炉,必须治理到位,稳定达标排放。对逾期淘汰或治理不到位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

 

潜江市在用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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