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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加快飞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6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8日 16:48:44 文  号:潜政办发〔2016〕59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8日 16:48:44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加快飞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加快飞地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加快飞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8日

 

 

 潜江市加快飞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资源配置,引导项目突破行政区划入园集聚发展,充分调动全市各层面招商引资积极性,实现产业集群化、品牌集聚化和经营集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不同地区政府间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飞出地”方的资金和项目放到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方的工业基地,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和持续跨越发展的经济模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互利共赢。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基础上,明确各方权责、统筹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合理确定利益分配方案,做到责权对应,资源互通,利益共享。

(二)坚持资源集约、效益优先。围绕我市主导产业,着力引进成长性好、税收贡献大、效益明显的企业(项目)。飞入企业(项目)向专业园区、特色园区集聚,做到土地集约化使用。

(三)坚持专业管理、封闭运行。开展合作的同时,鼓励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实行园区专业化管理。创新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机制,优化园区服务,确保园区封闭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工作目标

围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大健康、生物医药、高端家居、光信息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等八大支柱产业类项目布局和发展规划,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飞地经济”发展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发挥我市比较优势,加大与沿江、沿海等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对接力度,在全市形成各具特色、关联互动、差异化发展的产业格局,力争到2020年末每个开发区(园区)都有飞地经济园区,引进企业(项目) 20家以上,入库税收达10亿元以上。

 

第二章  飞地经济类型、项目条件及管理模式

 

第五条  飞地经济类型

一)市内项目入园飞地落户。围绕全市产业布局,引导招商项目在园区与园区之间、镇处与园区之间、区镇处与区镇处之间,实行飞地安置;支持鼓励招商项目到“三区三园”(潜江经济开发区、园林经济开发区、张金经济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杨市总口工业园、后湖工业园)和农场特色产业园区,集中落户、规模发展。

(二)承接市外园区飞地转移。积极寻求与发达地区合作,采取共建共管或其他互利共赢的多种合作方式,在我市设立飞地园区、园外园等,高起点承接发达地区产业及园区转移。

第六条  “飞地经济”项目条件

以上各类飞地项目,应为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大健康、生物医药、高端家居、光信息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等我市确定重点支持的八大产业类项目,其中:市内飞地项目应达到《潜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的相关标准,市外园区飞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20亿元以上。

第七条  “飞地经济”管理模式

(一)合作共建模式。飞入方飞出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在“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机构设置、基础投入、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二)托管建设模式。飞入方飞出方政府就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的规划开发、运营管理等事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委托给具有资金、产业或管理等优势的第三方(一般为具有综合开发能力的股份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全权运作。

(三)BOT模式。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由飞出方全权建设和管理,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共享园区(项目)产生的利益。合作期满后,飞地经济园区(项目)整体移交飞入方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八条  各方责任义务

(一)市内飞地项目双方责任。“飞出地”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合同签订等工作,对所提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协助投资方办理相关手续;“飞入地”负责项目各种手续办理和征地拆迁、民调工作,落实投资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负责企业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污染防治、节能降耗等方面监管工作。

(二)市外飞地项目双方责任。“飞出地”、“飞入地”双方共同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合同签订等工作;“飞出地”负责园区企业招商推荐、园区可研报告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合同中协商承担部分)等事宜;“飞入地”负责入园企业选定及项目征地拆迁、民调等工作,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投资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负责企业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污染防治、节能降耗等方面监管工作。

(三)政策扶持。一是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飞地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市级统一解决。二是市内入园飞地安置项目按约投产后5年内形成的市级税收分成,市政府予以财政体制激励;市内、外飞地园区项目,市级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更长年限的税收分成让利。三是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对市内、外飞地园区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四是对飞地经济项目,各相关部门优先帮助其争取国家和省资金补助。

第九条  各方的利益分享

(一)市内飞地项目财政收入分享。

1.工商税收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统计,年底通过体制结算由市财政对“飞出地”及“飞入地”按比例进行财力划转。

2.项目投产10年内,“飞入地”按财政体制算账所得项目税收地方分成,按比例结算给“飞出地”。项目投产后,5年内按50%的比例结算给“飞出地”;5年后,每年按10%的比例结算给“飞出地”。

(二)市外飞地项目财政收入分享。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双方根据签订的协议分成比例,作为利益分成的依据。

(三)飞地经济项目指标统计认定机制。日常统计按统计制度执行,认定按以下标准进行:

1.飞地项目由“飞出地”、“飞入地”主要负责人共同凭具有法律效应的项目投资合同文本交由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备案;

2.飞地项目个数、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由“飞出地”申报,市招商局认定,按照55比例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招商引资考核;

3.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GDP、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进出口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按双方商定分成比例,由飞入地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上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依据报表期别五年内按55比例分解;

4.合同约定之外的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额及企业产值、利税等统计指标,由“飞入地”申报,计入“飞入地”年度考核;

5.市外飞地项目,所有统计数据由“飞入地”申报,全部计入“飞入地”。

第十条  其他

非政府间产业转移合作项目,属招商引资行为的,按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不享受“飞地经济”优惠政策。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潜江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飞地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督查调度和服务等工作。同时,各区镇处要成立相关领导机构,推进本区域“飞地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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