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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5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10:01:45 文  号:潜政办发〔2018〕3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10:01:45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28

 

 

 

 

潜江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推动力和执行力,确保中央、省、市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抓落实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根据《潜江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潜政办发20157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上级交由市政府办理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及民生实事办理情况;

(三)市政府相关会议(包括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市长调研活动)纪律情况及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承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情况;

(五)市长批示事项办理情况;

(六)市优化办热线(0728-8697666)收到的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答复情况;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考核标准

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书面通知为办理考核依据。主要包括办理时限、办理质量两个方面标准。

(一)办理时限标准。

1.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并回复。

2.拖延:超过规定时限完成任务并回复。

3.耽误:超过规定时限,经催办后仍未完成任务。

(二)办理质量标准。

1.优秀:承办单位所提报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反馈材料)达到交办要求并得到市领导批示表扬;在《政务督查通报》中排名前三名或通报表扬的。

2.合格:承办单位所提报的督查事项办理质量达到或基本达到交办要求;反馈材料可被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直接采用的。

3.不合格:承办单位所提报的督查事项办理质量未达到交办要求,被要求重新办理或者在《政务督查通报》中通报批评的;反馈材料被市政府领导书面批评或被市政府政务督查室退件的。

计分方法及标准

(一)计分办法。考核计分采取积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年终根据全年《政务督查通报》综合汇总及督查工作台账记录情况,按照督查工作考核标准,予以综合加分扣分。

(二)加分标准。

1.市政府交办的办理事项和反馈材料,办理时限为“及时”,且办理质量达到“优秀等次的,每次加2分。

2.落实督查事项成效明显,在省政府月度、季度督查通报排名前三位的,每次加5分;在省政府年终督查通报中表扬的,每项加10分。

3.全年累计办理事项达到10件的,加2分;每增加10件,再加1分,最高不超过5

(三)扣分标准。

1.市政府交办的办理事项和反馈材料,办理时限为“拖延”,每次扣1分;办理时限为“耽误”,每次扣2分;办理质量为“不合格”,每次扣2分。

2.落实督查事项不力,在省政府月度、季度督查通报排名后三位的,每次扣5分。

3.市政府相关会议(包括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市长调研活动),未按通知要求参加,按市政府办公室会议记录情况,每次扣1分。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政务督查工作作为市政府责任目标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年度政务督查工作综合得分及考评结果计入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总分。

(二)年度政务督查工作综合得分排名最后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说明;因工作迟缓、落实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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