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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52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10:17:21 文  号:潜政办发〔2018〕3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10:17:21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26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政府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三、公开内容

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公开意见采纳情况。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群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三)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省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四、公开重点

(一)脱贫攻坚领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扶贫对象和帮扶信息、扶贫成效以及贫困村、贫困户退出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二)社会救助领域。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公布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途径、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公布社会救助标准,每年按照政策规定对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量化调整,并对外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社会救助对象姓名、享受救助类型和金额等信息镇、村两级应在公开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公开公示栏,公布当地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镇处

(三)社会福利领域。加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政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等重要事项的公开。全面公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办流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儿童福利相关政策,全面公开孤儿认定的标准、条件,申请的途径和审核审批程序等。每年3月底前,要落实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公布。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认定及制度落实情况的公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社会组织领域。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将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纳入到省发改委法人信息库,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识别。及时在湖北社会组织网上公开社会组织的年检、评估、行政处罚等信息。聘请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相关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每年定期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教育领域。加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各阶段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文件,督促各阶段学校主动公开招生、收费、资助、后勤保障和日常管理等信息加强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有关政策和信息、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主动公开招生、就业、收费、资助、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后勤保障和日常管理等信息加强其他有关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全面改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资助有关政策及信息,民办幼儿园、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和民办高校的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六)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公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政策信息、重大疾病疫情分析形势研判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检结果,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发布健康热点科普知识文章、视频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健康扶贫年度主要任务及工作督导情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等信息。及时公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广告监测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风险管控措施,被抽检不合格食品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标称的生产者名称、经营者名称、不合格项目等信息和行政处罚情况,广泛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相关政策、黑名单及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

(七)环境保护领域。做好环境保护政策解读,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通过多种途径释疑解惑,传递权威信息。突出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加大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总量减排等情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在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加大环境执法监管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公开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结果,探索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信息。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和挂牌督办案件、行政处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信息。定期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和查处情况。督促企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污染源、工业园聚集区环境保护设施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督促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督促重点监控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加大灾害救助政策公开力度,多渠道公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范围、审批程序、救助标准和方式及管理权限。全面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灾情、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等信息的公开工作。结合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情况及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发布救助需求,公布救灾捐款物接收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九)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加大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法规、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力度。深化财政资金在文化体育领域投入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特别是重要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设、政府购买文化体育服务工作、文化体育扶贫工作、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和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重要体育设施建设等的经费使用情况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设施名录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包括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公开非遗申报办事指南、各级保护项目名录、传承人名单、非遗工作部门机构概况、职能等情况。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信息公开,督促公共体育场馆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人民群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全市享受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体育场馆名录公开免费低收费的体育场馆服务信息。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新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部署,督促检查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采取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群众“看得懂、看得全”。

(三)加强检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广泛接受监督。

(四)加强监督问责。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对有关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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