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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4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17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9〕8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7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4月17日

 

 

 

潜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并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治理作出部署。为了规范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切实扩大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现就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实施步骤

全面排查(2019年4月底前)。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组织、落实监督机制,层层抓好安排部署。以区镇处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相关部门根据排查情况准备整改,并研究出台《潜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全面整改(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底)。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督办落实(2020年12月前)。对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镇处和部门进行通报。

四、组织保障

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潜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王玉梅任组长,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治理工作。

落实治理责任分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市教育局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及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办开发商配建到位。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未达到1200户的,原则上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监管协调。

二是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足的。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市政府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三是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责令开发商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五是使用不到位的。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市民政局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加大治理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抽查。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市教育局电话:0728-623173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728-695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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