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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757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09日 15:25:00 文  号:潜政办发〔2020〕9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09日 15:25: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59



潜江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01号)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地下水安全。结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潜江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政发〔201627号)、《潜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政发〔201718号)和《潜江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等相关工作部署和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以扭住“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全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管;按照省直相关部门工作部署,初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2025年,持续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有效监管典型地下水污染源;按照省直相关部门工作部署,基本建成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完成省下达的地下水质量考核目标任务。

2035年,力争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保持稳定;完成省下达的地下水质量考核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主要围绕实现近期目标“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

(一)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下简称千吨万人)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镇处负责落实)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各区镇处负责落实)以千吨万人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开展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风险源排查工作。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应采取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配合,各区镇处具体落实)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市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区镇处抓好工作落实,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发展中心等配合,各区镇处落实)

(三)建立潜江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2024年底前,通过衔接国家和省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等各类监测井,摸清各类地下水监测井现状,以“双源”为重点,配合建立区域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国控网)及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省控网)。在省生态环境厅的领导下,建立我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在现有模式下,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等部门涉及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共享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应加快城镇管网更新改造进程,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统筹规划农业灌溉水水源,大型灌区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同时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区镇处具体落实)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石油开采、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特点,要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包括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在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要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配合,各区镇处具体落实)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和省相关工作部署,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综合考虑地下水污染指标、地下水使用功能等因素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参考《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场地层面,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优先选择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因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的场地,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持续开展调查评估落实《水十条》任务,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或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发展中心配合)

2.开展防渗改造定期对已完成防渗改造的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组织督促高风险的化学生产企业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有关企业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3.开展修复试点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储备库项目”中的污染源防渗改造、地下水污染修复、废弃井封井回填项目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工作,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建立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申报、审查等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4.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2020年,开展市内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并推进封井回填工作。加强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确已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矿井、钻井、取水井,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已造成污染的地下水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多部门间工作沟通,切实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二)强化责任主体,督促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区镇处是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也是本方案的主要实施者,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牵头责任人、实施主体,做好监督考核。重点行业企业切实担负起“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严惩污染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配合,各区镇处具体落实)

(三)加大科研力度,强化科技支撑。重点支持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课题研究。积极引进、吸收先进适用技术及管理经验,协调、鼓励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应用技术。结合省内高校、研究所人才资源,建立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四)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要建立多元化环保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鼓励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规划项目建设,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营,充分发挥环境效益。(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配合)

(五)加大科普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针对性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保护地下水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配合)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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