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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年03月11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3〕6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3月11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潜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8日

潜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带头和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2005年(含2005年)以后经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市总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农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表彰的总体方案;

(二)审核拟推荐或撤销的市劳动模范人选;

(三)确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奖励标准;

(四)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席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四)完成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和表彰

第六条 “潜江市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劳动模范,每次表彰20名,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劳动模范总数的50%,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在表彰间隔期间,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直接授予或追授“潜江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八条 评选原则:

(一)评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时代性和代表性;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监督的原则;

(四)坚持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评选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四)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十条 评选条件:

潜江市劳动模范获得者必须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个人:

(一)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提高文化软实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参加全省或全市重大活动等重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扎实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潜江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

所有推荐人选必须经市人口计生委、市综治办签署意见。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审核把关;国有企业负责人须经市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审核把关。

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把关。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人选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产生,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后,进入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经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地、各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后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整理汇总后,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四)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劳动模范候选人进行初审,组织专班进行考核,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命名表彰。

“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三条 受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市政府授予“潜江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并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四条 市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待遇。市政府在举行节日庆典或其它重大活动时,邀请劳动模范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二)培养教育、优先选拔任用待遇。各单位要注重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鼓励中青年劳动模范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或报考高等院校学习深造。

(三)退休荣誉津贴待遇。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保持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其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退休荣誉津贴,企业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转让、兼并过程中,要将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依法列入移交和补偿范围;企业破产、关闭或确无能力支付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如劳动模范本人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不给予困难补助;如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给予一定的困年补助,每月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400元,且补助后的工资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平均水平。

(五)特殊困难慰问待遇。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困难劳动模范家庭走访慰问活动。对因病住院、下岗、去世或遭遇重大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家庭进行帮扶,其费用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六)疗(休)养、体检待遇。在职在岗的市劳动模范每两年安排一次身体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市财政列支;离退休劳动模范、农民劳动模范以及买断工龄后转入社区的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各单位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因改制买断工龄等原因已转入社区的劳动模范,其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七)社会保险待遇。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为劳动模范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八)就业再就业优先待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无故与劳动模范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因停厂、破产、改制等原因致使劳动模范下岗的,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优先为其推荐合适岗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应当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劳动模范提供公益性工作岗位。

企业应积极为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九)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待遇。职工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且符合申报条件,经审核合格后,优先为其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农民劳动模范的住房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危房的,由所在地政府优先为其给予危房修缮补贴。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劳动模范同等待遇。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具体负责,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省垂直管理部门、中央在潜企业,按省政府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对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建立劳动模范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凡涉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下岗、退休、亡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等,各基层工会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应当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先进思想和崇高品质的宣传工作,各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法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潜江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由劳动模范主管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劳动模范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上交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取消其劳动模范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日常管理工作经费、退休荣誉津贴、元旦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及转入社区的劳动模范疗(休)养、体检等费用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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