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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约谈、预警、挂牌督办和限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6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24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3〕18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24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约谈、预警、挂牌督办和限批制度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现就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约谈、预警、挂牌督办和限批制度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约谈

(一)约谈对象。

存在环保问题的区、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约谈事项。

1.下列事项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约谈区、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1)辖区内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的。

(2)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持续超过目标值或大气环境质量明显下降,被省、市环保部门通报后仍未得到有效改善的。

(3)辖区内因区域、行业性环境问题严重被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督查的。

(4)辖区内因环境污染引起赴京或赴省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5)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或企业环保问题引发省级及以上媒体跟踪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6)列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责任目标完成的。

(7)列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指标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指标完成的。

2.下列事项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约谈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1)列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责任目标完成的。

(2)因职责内工作不到位引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3)列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指标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指标完成的。

3.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约谈区、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1)辖区内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的。

(2)辖区内因区域、行业性环境问题严重被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督查的。

(3)辖区内因环境污染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

(4)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或企业环保问题引发市内集体上访、恶性个访,造成较大影响的。

(5)承担的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

4.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有下列事项的,由市环保局约谈法定代表人(情况特别严重的,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谈):

(1)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因环境污染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3)因环境污染引起进京或赴省集体上访、恶性个访的。

(4)出现违法建设项目,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5)上级环保部门督查、市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

(6)承担的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

(三)约谈实施。

约谈事项由市环保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约谈企业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告市政府)。市环保局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并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形势分析,约谈事项发生的原因,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诺)。约谈形成专题纪要,并及时送达约谈对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约谈不代替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四)监督落实。

约谈对象应在约定时限内实施整改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市环保局实行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终止约谈程序;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故意搪塞推托、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采取预警、通报批评和限批措施,并通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金融机构。

二、环境保护预警

(一)预警对象。

1.总量减排问题突出、预期难以完成年度任务的区、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业。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约谈事项整改的。

3.环境信访投诉、污染纠纷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

(二)预警定级。

按严重程度和落实进度分为三级:一级预警(十分严重、严重滞后)、二级预警(严重、滞后)和三级预警(比较严重、相对滞后)。

1.下列情形实行一级预警:

(1)列入国家、省、市减排责任书的项目,未按期建设或竣工实现减排绩效的。

(2)在国家和省核查中被通报环保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被扣罚监察系数的。

(3)未对约谈事项进行实质性整改的。

(4)未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信访事项或引发重复投诉上访的。

2.下列情形实行二级预警:

(1)列入省、市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进度滞后的。

(2)约谈事项整改进度十分缓慢、无实质效果的。

(3)环境信访事项整改进度十分缓慢、无实质效果的。

3.下列情形实行三级预警:

(1)重点减排项目未安装在线监控、中控系统或管理不到位、有突出问题的。

(2)存在数据不实等作假行为,影响全市减排效益的。

(3)减排项目台账不健全,档案混乱的。

(4)约谈事项整改进度较缓慢、效果不好的。

(5)环境信访事项整改进度较缓慢、效果不好的。

(三)预警程序。

1.排查问题。结合国家和省核查、督查及专项检查,针对环境信访和约谈事项情况,排查环境问题,评估预警级别。

2.预警通知。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评估级别向有关区镇处、部门或企业发出预警通知(对企业预警同时抄送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预警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3.预警响应。受预警单位根据预警提示,制订整改措施,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警响应方案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4.预警解除。预警问题整改后,受预警单位向市环委会办公室申请解除预警,经检查合格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解除预警。

(四)预警监督。

1.对受一级预警、在预警期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镇处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告诫谈话,并采取限批等措施。

2.对受一级预警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实行挂牌督办,并采取限批等措施。

3.对受二、三级预警的区镇处、部门或企业,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升级预警级别。

三、环境保护挂牌督办

(一)挂牌督办适用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2.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3.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4.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问题。

5.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违法排污问题。

6.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7.未能完成一级预警整改的。

(二)挂牌督办的确定。

发现需挂牌督办的事项,由市环保局按程序实施挂牌督办(特别重大的事项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与市环保局联合发文下发至企业,并抄送所在地政府。

(三)挂牌督办的解除。

整改完成后,被挂牌企业向市环保局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解除挂牌督办。对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挂牌事项,由市政府根据检查验收报告决定是否解除。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启动限批等措施,同时通报金融、工商等部门。市监察局对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或者逾期未按督办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

四、环境保护限批

(一)限批的种类。

环境保护限批包括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和项目限批,是指暂停审批一个地区、流域、行业或企业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建设项目。

1.下列情形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区域限批:

(1)未按期完成总量减排责任书确定的减排目标的。

(2)对生态破坏严重或未完成生态修复任务的。

(3)未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被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4)经多次督办未落实规划环评,园内企业产能无序发展、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污染严重的。

(5)未按规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运行不正常,或因收集管网不配套致使污水处理量远低于设计规模的。

(6)未按要求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任务的。

2.下列情形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流域限批:

(1)河流水质主要指标超过国控、省控要求,对下游敏感水域、人口密集区已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的。

(2)未按要求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任务的。

3.下列情形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行业限批:

(1)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存在环境风险的重污染行业。

(2)未按要求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任务的。

4.企业的下列情形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限批:

(1)未按期完成总量减排工程、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多个项目不落实“三同时”或超期试生产的。

(2)未按要求完成挂牌督办整改任务的。

(二)限批的确定。

实施环境保护限批,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发文通知所涉地方政府;实施行业、项目限批,发文通知所涉企业,并抄送当地政府。

环境保护限批一般在6个月以内;整改任务重、情况复杂的,可确定1-2年。

(三)限批的解除。

限批整改由市环保局监督实施。整改任务完成后,受限批的地方和企业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整改资料,市环保局现场验收后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文解除限批。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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