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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3〕33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以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为中心,通过诉讼内案件的审理与协调、诉讼外信息的沟通和交流等多种形式,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相互衔接和优势互补,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信息互通机制

(一)法院建立行政审判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政府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新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案件态势分析;

3.重大敏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处理情况;

4.提出司法建议处理的情况;

5.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

6.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

7.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政府法制办建立行政执法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法院通报、交流以下事项:

1.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措施;

2.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

3.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情况;

4.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司法建议的监督落实情况;

5.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普遍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6.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报告可分为定期或不定期形式,以便双方及时掌握信息动态,实现信息资源的相互共享,更好地加强沟通交流。

二、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沟通联系机制

(一)建立市政府与市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参加会议人员为市政府和法院的相关领导。列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为政府法制办、信访部门、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会议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通报交流相关信息,分析阶段性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动向,部署相关工作。会议召开前一周,市政府法制办、法院分别将会议议题送交对方。不定期会议主要针对专门课题进行座谈。召开前2日,提议单位将会议议题送交其他与会单位。

(二)建立提出司法建议和行政复议建议。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纠纷案件时,对案件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行政管理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通过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改进或注意的事项,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意见函,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建议书,同时抄送市法院。

(三)建立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庭审观摩制度。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倡导和推进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与一件案件的审理或协调。市法院不定期选择一些对行政执法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市政府法制办、信访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的庭审,提升行政审判的社会公信力,扩大互动效果。

(四)加强教育培训。市政府法制办以及行政机关在举办法制业务培训时,可邀请法院派员讲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座谈、授课等方式结合具体案例,宣传行政法律知识,引导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三、建立促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前的诉讼风险评估机制。行政机关在制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等事项前,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行政争议的可邀请法院和市政府法制办参加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重点对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拆迁、旧城区改造、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预测和排查,消除矛盾隐患,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行为的准确性。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可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协调、明确各自职责,对发现有重大冲突苗头,行政机关应积极听取法院和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加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沟通对话,最大程度地避免矛盾激化,防止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法律救济机制。为整合行政与司法资源、合力化解行政争议,成立重大行政案件协调机构,成员单位为法院、市政府法制办、信访部门、有关执法机关等部门,对起诉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政策性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且单纯依靠行政诉讼难以有效解决的重大疑难行政案件。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救济及解决争议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该机构的协调作用。通过协调和解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诉讼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建立宣传调研机制

共同加强对全市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除通过日常联系具体行政机关参与相关调研外,还可以通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典型案件和带有普遍性的涉法问题展开专项调研,及时形成研究成果,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五、组织机构和保障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市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负责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的日常工作。市财政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江市人民政府 潜江市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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