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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3〕27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9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精神,全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4.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市民政部门要在2013年9月底前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具体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市民政部门要在每年5月底以前,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科学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各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授权调查核实。

2.规范审核程序。各地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各地要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评议记录一式三份,由参加评议人员签名。

4.规范审批程序。市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各地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市民政部门可邀请各区镇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评议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规范公示程序。各区镇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在办公所在地设立专门的户外低保固定公示栏,居住地分散的村,公示要延伸到村民小组。镇公示栏应为不锈钢立式公示栏,单面公示栏面积应不低于6平方米;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倡设立不锈钢立式公示栏,不具备条件的,必须设立固定公示墙,面积应不低于6平方米。公示栏应设立在人群集中的显眼位置,要能防风避雨、坚固耐用,便于长期公示,便于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用喷绘或广告漆书写,不得使用粉笔书写和用普通纸张临时张贴。各地应及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市民政部门应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镇级公示栏和村级公示栏长期公示。市民政部门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规范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市政府指定或经招投标确定的代发金融机构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代发金融机构要提供优质无偿服务。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政府成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与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市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市民政部门负责建设市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相应开展核对工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2013年9月底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各地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查。对“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市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建立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市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市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2013年底前,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各地、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请求,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满意,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市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部门直接督办。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要求,各地社会事务办公室要加挂“民政办公室”和“社会救助工作站”的牌子,落实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工作,其中1人专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民政办公室(社会救助工作站)要有3间以上办公室(办公室、档案室、受理申请服务室),集中办公的办公大厅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配齐电脑、桌椅、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加强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

(三)加强政策宣传。

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有需要的要按规定核定相应公益性岗位;统计、物价部门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订、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2014年起,市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认真制定目标考核办法。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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