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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04月25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4〕1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25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在我市水域内大肆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市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及开展其他非法捕捞行为。对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非法捕捞者,由渔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销售用于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非法捕捞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和有毒物品用于非法捕捞的,由公安、工商、渔政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拥有炸鱼、毒鱼物品及电鱼工具的,必须于2014年4月20日前到各区、镇、办事处水产技术服务中心(农业局)或公安派出所登记,主动交出所持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及电鱼作业工具;凡设置有迷魂阵、地笼网、拦河大毫等非法捕捞网具的,必须于2014年4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登记或继续非法捕捞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四、对阻挠渔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发现有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非法捕捞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渔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渔政0728-6231231、公安110或所在地派出所电话)。 

六、相关单位要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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