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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05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4〕29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8月05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发挥长久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鄂发〔2012〕21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的意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田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和保障。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扩大自主权、搞活经营权,真正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放开建设权、落实管护权,更好地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是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明确管护责任,保障群众权益,落实各项惠农兴水政策,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管护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科学管护和良性运行。各地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稳妥推进,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长效建设与管护机制。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实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依法明晰产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采取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群众合理开展“一事一议”,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农民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经营和管护,发挥主体作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确保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防汛抗旱、水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分类指导,区分小型水利工程的规模大小、投资主体、受益对象等,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模式;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切合实际、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

(三)总体目标。着力健全和完善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机制,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并完成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实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四个一”,即每一个工程一份管护档案、一份管护协议、一个管护主体、一套管护机制,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良性、高效运行。

三、改革范围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水闸(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小型灌溉泵站(单机小于75千瓦)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单机小于75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及配套建筑物等;

(四)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六)中小河流堤防:本区域内所有中小河流堤防工程(跨县市区划的除外)。

四、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在不改变水利工程所占土地权属前提下,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出资人即为产权人;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由受益户协商推选产权人代表;以国家投资为主、受益户参与兴建的不跨村组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产权人由跨界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落实管护主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

(三)核发产权证书。市水务局组织对市域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水利工程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五、推广行之有效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模式

(一)自建自管模式。对农民自建自管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村组与出资人签订管护协议书,并负责对管护责任、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用水户协会管护模式。由各区镇处或市水务局与相应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签订管护协议书,并负责对管护责任、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水利管理站(水电科)管护模式。由各区镇处或市水务局与水利管理站(水电科)签订管护协议书,并负责对管护责任、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市场化管护模式。鼓励运用市场机制搞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与管护。

六、政策措施

(一)统筹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在落实中央、省级财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专项经费基础上,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统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财政“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支持社会参与的优惠政策。通过补贴水价、提供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赞助、企业资助、名人捐助、能人帮助、金融扶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鼓励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和管护,对企业投资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把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三)完善农村“一事一议”政策。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人负责筹集。各地要正确引导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地开展“一事一议”,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四)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优良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大力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抗旱服务队等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作用。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社会化管护和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改革经费,强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必须严格依法、科学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和维修养护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水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要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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