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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年06月21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6〕2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1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须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市委编办实时将省编办、省工商局制定的,经省政府审定的《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市政府的名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确保审批行为依法、公开、透明。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规则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

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三)严格按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四)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及时向各相关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相关部门运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立市场主体承诺制度。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其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提交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履行自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承诺,除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外,还应纳入全市征信系统予以惩戒。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六)推进信息公示工作。工商部门要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逐步丰富并完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报信息、其他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司法协助信息等信用信息。市级其他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实现全市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

(七)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归集于相应企业名下。推进部门之间监管信息推送,限时反馈和互联共享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八)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潜江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部门失信联合惩戒目录,明确联合惩戒措施,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九)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普遍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各监管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科学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

(十)强化监管风险监测防控。加快完善风险研判和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排查监测、研判预警、应急处理、防控联动等机制。科学设定风险数据采集点,有效整合投诉举报、执法监管、抽查抽检、媒体曝光、通报转办、违法失信等有关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探索建立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综合运用预警提醒、约谈告诫等形式,强化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十一)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湖北”等平台,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执法协作规定。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十三)推进行业自律。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十四)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托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为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民法院、市委编办、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新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市食药监局、市广电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等市直各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等事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要强化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紧围绕重点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落实办法。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认真妥善加以解决。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十八)强化督促检查。市工商局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附件:潜江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2016年6月2日

附件:

潜江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   作   任   务

牵头单位

时间进度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

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

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2

在市政府网站发布《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市委编办、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审批部门配合

根据省级目录时间确定

3

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编办、市工商局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予以更新。

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4

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规则,并予以公示。

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5

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剔除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环节。

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6

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信息,并实现部门共享。

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7

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二、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8

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布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要求,具体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9

严格按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10

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

市工商局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11

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逐步丰富并完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报信息、其他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司法协助信息等信用信息。

市工商局牵头

2016年年度前完成

12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6年年底前完成

13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平台,在“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

市发改委牵头

2016年年底前完成

14

制定政府部门监管信息互换共享目录及相关信息征集、存储、交换与共享机制。

市工商局牵头

2016年年底前完成

15

在全市推广应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6年年底初步完成

16

推进部门之间监管信息推送、限时反馈和互联共享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快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新机制。

市工商局、市委编办牵头负责

长期

17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有关部门要分行业、分领域制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18

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并推行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制度。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19

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信用激励约束管理办法,编制信用信息激励和限制措施目录,建立健全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

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2016年年底前完成

20

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惩戒等手段,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21

按照省“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推动我市“双随机”抽查工作。

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20166月底前完成

22

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动随机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信用系统公示,形成有效震慑。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6年年底前完成

23

加快完善风险研判和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排查监测、研判预警、应急处理、防控联动等机制。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24

科学设定风险数据采集点,有效整合投诉举报、执法监管、抽查抽检、媒体曝光、通报转办、违法失信等有关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25

积极探索建立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综合运用预警提醒、约谈告诫等形式,强化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26

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先行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或者多部门联合抽查等工作,推进市场监管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

市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27

加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28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湖北”等平台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公信力。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6年年底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公示

29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执法协作规定,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30

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31

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32

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市信用办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33

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34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参与协作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35

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市委编办、市减负办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36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37

大力依靠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市消委会牵头负责

长期

38

积极支持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释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39

进一步健全公众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及时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广泛参与市场主体监督。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40

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41

强化消费纠纷调处工作,提升维权成效。

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42

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市广电局牵头

长期

43

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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