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繁體   |  登录  |   注册

热门搜索:

| | |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2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22日 09:51:38 文  号:潜政发〔2016〕37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22日 09:51:38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部门:

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819

 

 

 

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等主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市级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合同:

  (一)各类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租、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域、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合同;

  (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五)融资举债、资助、补贴、补偿等合同;

  (六)财政资金使用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经营、委托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以及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等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

  (一)市政府授权或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

  (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三)涉及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四)标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招商引资合同;

  (五)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政府合同;

(六)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合同。

第四条 市政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等主体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紧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政府合同实行分类管理。重大政府合同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一般政府合同实行目录备案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有关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该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

  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作为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情况、资质资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政府合同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四)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起草和修改合同文本;

  (五)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负责处理政府合同纠纷,重大政府合同纠纷处理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七)负责政府合同履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指导、监督以市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的调研、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等工作;

(二)根据需要组织对重大政府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三)对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负责以市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的档案管理,对其他重大政府合同进行文本备案管理,对一般政府合同进行目录备案管理;

  (五)对重大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政府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

  (七)协助重大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八)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或者订立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对等的合同;

  (五)招商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产业布局规划,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对方优惠;

  (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不得签订。

  重大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或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且对合同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以及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有关附件;

  (二)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等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

  (三)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提交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重大政府合同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四)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必要时可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合同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合同承办单位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市政府法制办复审,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合法性审查后签订前对合同的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承办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订;其他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合同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订。

  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

  第二十条 不能同时履行签字、签章手续的政府合同,一般先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签章。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签订的份数,签字、签章份数应当与合同约定的签订份数相一致。

  政府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保证合同文本完整。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依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等问题,并将政府合同年度履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主张权利,防范合同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废止,应当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三)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

  (五)合同相对方财务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五条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拟定纠纷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政府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应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举借债务的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合同的监督管理;市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

  上述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年底前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政府合同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后,不再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招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目录及履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采取抽查或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上述部门监督管理政府合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大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合同正式文本及有关附件;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

  重大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九条 一般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目录及履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合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市政府处理并发情况通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政府合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正式文本及有关附件;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

  (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报告等资料;

  (七)法院判决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

  第三十二条 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合同档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存档。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合同档案查阅登记审批制度。查阅、摘录或复制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报请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等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签订合同的;

  (四)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政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怠于履行职责或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擅自放弃在政府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擅自泄露内部审查、讨论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规定报送政府合同档案、文本、目录及履行情况等资料的;

(十)未按规定保管政府合同档案等资料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应该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