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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09日 16:08:00 文  号:潜政发〔2016〕47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9日 16:08: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发展,不断优化出口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

落实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我市原来由区镇处财政负担的退税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300万元外经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外经贸企业发展和地方考核奖励。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不断扩大出口规模。

1.稳存量,奖增量加强外贸企业孵化工作。对年出口在1000-3000(含3000)万美元、3000-5000(含5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以上并且不低于上年度出口业绩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存量奖2万元、4万元和6万元;对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实绩每增加1美元,给予0.025元增量奖(单个企业最高限额50万元)。对生产型企业出口实现零突破的,当年出口在 200万美元以下(含200万美元)、200-500(含5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5元(单个企业最高限额50万元)。

2.鼓励区镇处积极培育外贸出口主体。年底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镇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目标任务在1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在30%以下(含30%)的地方,再奖励10万元,增幅在30%以上的地方,再奖励20万元。

(二)大力引导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1.着力拓展国际市场。对企业为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活动给予支持,每一次市场考察项目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参加由市政府、商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国内外重点展会给予支持,每参加一次国内展会给予0.5万元奖励,每参加一次国际展会给予1万元奖励。

2.推进“品牌兴贸”、“科技兴贸”战略。鼓励企业进行境外商标注册,扩大品牌知名度。对新获国家级出口名牌商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进行境外商标、专利注册的,每在一个国家注册,给予一次性0.5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化解市场风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按其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奖励,一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认证。对年度内通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国际认证等各类认证的出口企业,每项认证给予0.5万元奖励。

(三)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

对通过知名网站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每年租用网络平台进行出口产品宣传且当年有贸易实绩的企业,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20-50(含50)万美元、50-200(含2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政策支持。

对当年出口额超过上年度的企业,各部门在项目政策支持方面要给予重点倾斜;对当年出口额相比上年度下降的企业,按下降比例降低项目政策支持额度。

(五)加强展会组织,完善保障机制。

每年从外经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列支15万元,用于商务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省政府及上级商务部门安排的境内外展会。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办考核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外汇管理局、市招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外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邀请海关、商检部门参加,及时通报政策信息,研究解决外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做好对各区镇处外贸工作督办,并负责各地外贸出口年度考核。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强服务,齐抓共管。

(二)强化督办考核。市政府每季度将对各区镇处外贸出口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地方及企业加强督办,做好指标适时调度。同时要加强外贸出口考核力度,提高外贸出口目标考核的权重。对各区镇处引进企业出口业绩实现零突破的,年末招商引资考核予以加分奖励。

四、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潜政办发2009148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潜江市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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