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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2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10:53:30 文  号:潜政发〔2016〕5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10:53:3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万人,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500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5000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建立统一开放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春风行动”,搭建农民工就业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实训。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紧密结合特色产业高效农业和务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人社局、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住房局、市农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劳动力就地创业。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鼓励农民进入家庭服务行业创业,将小门店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培育为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逐步形成家庭服务业城乡一体发展局面。支持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等实体经济对接,持续扩大农民创业规模和富民效应。鼓励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办、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潜江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春潮行动”、“雨露计划”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入组织实施劳务品牌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联合公共培训机构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积极参加全省农民工技能大赛。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改进培训补贴方式,落实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按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在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要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重点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逐步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组织农民工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农民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大力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大力发展多层次各类型现代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和高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使农村普通高中学生人人有一技之长。加大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力度,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动员相关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技术、人才、项目、资金、设备等方式支持农村职业院校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校企合作,聘用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一批企业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确保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紧跟新农村的产业发展。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五)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尤其是建筑业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服务。以园区为单位组建劳动服务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负责)

(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配备劳资专员,监理单位应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根据工程合同中农民工工资价款,按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对农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市住建委加大对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查实,督促建设单位筹措资金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对借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恶意上访的施工企业,由相关部门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卡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提前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劳务分包款及工人工资优先、及时发放。施工企业对其所选择的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管和连带责任。发放工资时,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保存相关发放签收凭证,严禁将工资交给班组长、“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发放。施工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人社部门负责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诚信考核体系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诚信、升级、增加经营范围等考核范围,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企业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及联动惩戒。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区镇处绩效考核。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潜江支行、市总工会负责)

(七)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促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切实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工作,落实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巡查、整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切实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诊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负责)

(九)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积极推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已在城镇购买住房,愿意进城定居并自愿退宅还地的农民工,依退出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经管局、市农办负责)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推进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建设,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异地维权沟通协作和异地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指导各地对属地企业进行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加强企业内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畅通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一)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准予获得劳动模范、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者与技师、高级技师在相应辖区居住地落户。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权益。(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平等、优质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市农民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文体旅新局、市卫计委负责)

(十三)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有序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就近就地入学的原则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等政策。多形式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重大疾病防治。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和保障及供应体系。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农民工聚居地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房局、市住建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的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推选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办、市农民工办、市总工会负责)

(十七)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坚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系列活动,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引导农民工积极参加全民阅读活动,加强书香工地建设,激励和引导文化经营企业和文艺工作者创作和生产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鼓励和吸引农民工利用城市广场、公园开展歌舞、健身等文体活动。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文体旅新局、市农民工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负责)

(十八)开展关爱农村留守人员服务活动。为留守儿童提供安全管护、亲情沟通、孝敬教育、心理援助、帮扶活动等服务,建设“希望书屋”,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希望家园”建设等相关活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大对贫困家庭妇女“两癌”救助力度。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保障和改善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服务及生活状况。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人员的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镇处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农民工规模、流向等动态信息。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为农民工服务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市农民工办会同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市农民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文体旅新局、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一)发挥群众团体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二)营造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优秀农民工典型事迹,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办会同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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