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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1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17日 16:56:54 文  号:潜政发〔2017〕7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7日 16:56:54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号)精神,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务、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自2017年3月1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上述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住建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审查时必须对建筑工程防雷设计提出明确意见,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备案材料。

(二)自2017年3月1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务、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上述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任务,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三)气象部门与住建部门、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务、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交接,交接后各部门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事项,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

三、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装置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住建、气象、经信、交通、环保、水务、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住建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相应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企事业单位可从事防雷检测工作。

(四)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要根据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制定公益性检测范围及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市安委会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防雷安全常态化检查监督机制,积极配合气象、住建部门,督促所属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2017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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