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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1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01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7〕29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1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1

 

 

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潜江市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入标准及操作流程。优先支持商贸业、金融保险业、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仓储业、商务与信息服务业、总部经济、旅游业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具体见《潜江市鼓励发展类服务业目录》),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一)支持项目按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产业带动强和促进就业等标准分类。

支持项目分为:一般支持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

一般支持项目标准。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年亩平税收15万元以上;未征地项目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项目。

重点支持项目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年亩平税收20万元以上

2.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50强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标杆企业投资项目及“四新”经济等“一事一议”项目。

(二)支持类项目由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三)支持类服务业项目落户,必须由项目投资者、项目落户地政府双方签订规范的投资合同书,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对新用地支持类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

第三条  土地供应支持。

(一)土地供应保障。新建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

(二)项目建设期财政扶持。支持类项目按规定程序供地,由企业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相关税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扣除政策计提基金及相关征地成本后的地方收益部分,按下标准进行奖励:

1.一般项目竣工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30%奖励企业发展;投入运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1年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40%奖励企业发展。

2.重点项目竣工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50%奖励企业发展;投入运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1年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50%奖励企业发展。

第四条  实施财税扶持。

(一)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以及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技术转让、信用担保、动漫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给予支持类项目成长期的财政扶持。执行标准如下:

1.新征地的支持类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入运营后,对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后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

2.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支持类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入运营后,项目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成达到100万元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后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

第五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主体壮大。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标准参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入选“五个一百工程”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依据年销售额给予适当奖励首次入选全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由重点企业牵头实施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争取列入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二)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围绕全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明确的重点行业,结合产业具体情况和工作抓手,对企业取得国家各类奖项、资质、排名、称号等突出性表彰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实施具体奖励措施。

(三)支持服务业知名品牌培育。对企业获得“湖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湖北省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对上榜名牌和商标给予10万元奖励。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安排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服务业领军人才成长。对省、市两级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通过人才经费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和创业资金。支持类项目建成投入运营6年内,对企业副总以上高管和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将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100%用于奖励企业人才工作。

(五)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实施。积极拓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贸、电信、社区服务等领域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努力争取开展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对试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六条  减免费用负担。

(一)服务业用水除高耗水行业外,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服务业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气同价。

(二)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设施和患者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三)100千伏安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无法避峰用电的服务业企业,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平段目录电价。

(四)对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含量高、公共服务特征明显的信息产业项目,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年用电量不低于100万千瓦时,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

第七条  审批服务收费。支持类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代国家、省收取除外)。

第八条  项目落户代办。对新引进服务业项目实行代办服务,由项目落户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报批手续,协助处理建设、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对重点支持项目采取“集中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行模式。对纳入招商合同库管理的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市领导、一个专班、一个驻点服务秘书、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新引进落户的服务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内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商业房产地产开发经营或分割、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取消其享受优惠资格,追收所减免的全部规费和优惠款,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支持类服务业项目建成后,由项目落户地政府提出支持奖励。项目投入运营1年后,由项目落户地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国土、税务、规划、招商、审计、统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投资合同书的内容进行考核验收,及时结账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潜政办发2013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潜江市鼓励发展类服务业目录

 

 

 

 

 

 

 

 

 

 

附件

 

潜江市鼓励发展类服务业目录

 

大类

行业

子项

一、农、林、牧、
渔服务业

农业服务业

  农业机械服务

  灌溉服务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其他农业服务

林业服务业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森林防火服务

  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

  其他林业服务

畜牧服务业


渔业服务业


二、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业

  农、林、牧产品批发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

  贸易经纪与代理

  其他批发业

二、批发和零售业

零售业

  综合零售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

  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 

  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

  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三、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路旅客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水上运输业

  水上旅客运输

  水上货物运输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航空运输业

  航空客货运输

  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卸搬运

  运输代理业

三、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仓储业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其他仓储业

邮政业

  邮政基本服务

  快递服务

四、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旅游饭店

  一般旅馆

  其他住宿业

餐饮业

  正餐服务

  快餐服务

  饮料及冷饮服务

  其他餐饮业

五、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电信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卫星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其他互联网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软件开发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集成电路设计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六、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监管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市场服务

  期货市场服务

  证券期货监管服务

  资本投资服务

  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再保险

  养老金

  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

  保险监管服务

  其他保险活动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控股公司服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金融信息服务

  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机械设备租赁

  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商务服务业

  企业管理服务

  咨询与调查

  广告业

  知识产权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工程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专业技术服务业

  气象服务

  地震服务

  海洋服务

  测绘服务

  质检技术服务

  环境与生态监测

  地质勘查 

  工程技术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技术推广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

  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八、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管理业

  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水资源管理

  天然水收集与分配

  水文服务

  其他水利管理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生态保护

  环境治理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市政设施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

  城乡市容管理

  绿化管理

  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

九、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

  托儿所服务

  洗染服务

  理发及美容服务

婚庆服务

  保健服务

  物业服务

  养老健康服务

  其他居民服务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

  家用电器修理

  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清洁服务

  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十、教育

教育

  教育

  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特殊教育

  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卫生

  医院

  社区医疗与卫生院

  门诊部(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妇幼保健院(所、站)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他卫生活动

社会工作

  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门诊部(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妇幼保健院(所、站)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他卫生活动

  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不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和出版业

  新闻业

  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广播

  电视

  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

  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

  电影放映

  录音制作

文化艺术业

  文艺创作与表演

  艺术表演场馆

  图书馆与档案馆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博物馆

  烈士陵园、纪念馆

  群众文化活动

  其他文化艺术业

体育

  体育组织

  体育场馆

  休闲健身活动

  其他体育

娱乐业

  室内娱乐活动

  游乐园

  彩票活动

  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

  其他娱乐业

备注:新业态、新经济等未列入目录的鼓励发展类行业参照本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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