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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决定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1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18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发〔2018〕7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8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决定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衔接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近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11项。其中,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4,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7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目录

 

 

 

                               2018年4月18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权

力类别

实施部门

设立依据

处理

决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一、取消的项目(4项)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人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潜江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7版)》第132项部分内容。依据国发〔2017〕46号文件附件2第3项、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6项。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取消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人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潜江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7版)》第134项第2子项。依据国发〔2017〕46号文件附件2第4项、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7项。

3

建立城市社区有限电视系统审批

行政许可

市广电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取消审批后,广电行政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限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潜江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7版)》第240项。依据国发〔2017〕46号文件附件2第7项。

4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行政许可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取消

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依据国发〔2017〕46号文件附件2第8项、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8项。

二、承接上级下放的项目(7项)

1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除撤销登记外)

行政处罚

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新增

1.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处罚程序和标准不变。2.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3.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社会公布的范畴。

依据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15项

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新增

1.规范审批程序,把好入口关。2.取缔无证执业,规范行业发展,坚决取缔非法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3.建立督促检查和自我评价机制。财政部门每年进行年度报备,同时主动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抽查。

依据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17项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新增

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监管

依据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18项

4

地高网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

新增

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规范项目管理。

依据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19项

5

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直等单位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批管理

行政许可

市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40号)

新增

通过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检查,严格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管理的规定。

依据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20项

6

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直等单位的造林补贴试点项目作业设计审批管理

行政许可

市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年度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2〕59号)

新增

通过年度造林补贴项目检查,严格执行造林补贴项目管理的规定。

依据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21项

7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

行政备案

市商务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鄂商建〔2006〕29号)

新增

1.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定期进行业务监督,对备案情况、经营情况、二手车辆流通信息报送情况、统一发票使用情况、交易档案建立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2.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相关规范的培训。

依据鄂政发〔2017〕65号文件附件第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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