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副局长郭培虎就2016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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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什么要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答:为完善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深化财税改革,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按财政部统一安排,今年我市要开展全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记者:资产清查的目标是什么?
答:一是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二是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健全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三是实现两个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记者: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记者:资产清查基准日是哪天?
答:2015年12月31日是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
记者:资产清查范围有哪些单位?
答: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企业化管理且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资产清查,不参加市财政组织的资产清查。
记者:清查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资产清查的实施时间是:2016年4月-5月,5月31日前将各自资产清查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记者:清查工作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答:本次资产清查由市财政部门制订全市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可采取自行清查方式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清查方式予以实施。
记者:资产清查结果如何确认?
答:各单位上报的清查结果,将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派检查组检查、复核和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等方式进行确认,对资产清查工作中需进行账面数核销等处理的由财政部门依规批复。
记者:聘请第三方机构费用由谁付?
答:本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记者:对本次资产清查中盘盈的资产如何入账?
答:对于清查中盘盈资产,可准确计算价值的应及时入账;对于不能准确计价,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记者:对本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答: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记者:资金挂账的认定及处理?
答: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本次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记者:本次资产清查中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是怎样的?
答: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处理程序和权限是: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规进行审批(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记者:清查工作有何问责机制?
答:首先是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要求上报的清查结果一律附单位法人签署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法人代表承诺书”。其次是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清查结果,市财政部门将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第三是对在本次清查工作出现弄虚作假、蓄意隐瞒、私分公产等违法违规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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