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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解读单位: 市卫健委 来源: 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16:2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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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2019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完善生育政策,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解决“幼有所育”的问题,20205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了《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办发202014号)。促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

二、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和“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

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目标要求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优先在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广华寺办事处辖区内开展示范试点,力争在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需求初步满足。

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托育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和早期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1.依法全面落实产休假、陪护假等政策。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

3.加强社会支持力度。

4.加强婴幼儿家庭早期照护和科学育儿指导。

5.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1.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2.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化、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政府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4.支持社会资本在人群密集区域依法创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5.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鼓励托幼儿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7.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3.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让家长放心。

4.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1.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备案制度。

2.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注册登记。

3.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向市民部门进行申请注册登记。

4.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向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申请注册登记。

5.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用地保障

1.自然资源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2.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3.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4.各地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5.鼓励公租房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

(二)政策支持

1.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

4.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婴幼儿保教费。

(三)人才建设

1.鼓励市属高职和中职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养规划。

2.鼓励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机构作为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

3.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信息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好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五)社会支持

1.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

2.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点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六、监督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镇、办事处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

2.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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