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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江市鼓励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市商务局 来源: 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11:3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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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阅读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潜江鼓励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说 明

一、政策修订背景

《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潜政发〔2017〕29号)文件出台以来,从土地供应、财税扶持、壮大发展、费用减免、审批服务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和扶持政策,有利的指导和推进了全市服务业快速发展。

随着城市发展、产业链提升、高质量发展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新形势、新要求,现行政策在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都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发展需求。同时,暂行办法一般适用期为2年,目前已过时效期。根据市领导工作安排和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市三产办按照突出重点支持补短板,明确方向提品质的思路,以支持全市亟待引进的中高端酒店、商业综合体、总部经济、数字经济等补短板、提品质的项目为重点,对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二、政策修订过程

2019年4月下旬,市三产办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和广州、杭州、宁波、武汉、襄阳、宜昌、荆州等大城市的发展服务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9年6月上旬,市三产办形成《潜江市鼓励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初稿)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全市服务业相关32家单位和部门修改意见2020年7月4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传金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充分征求、吸纳各方意见。经市三产办汇总后,拟制定《潜江市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送审稿)。2020年7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了《潜江市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会议强调:一是要体现政策扶持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特别是要突出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补短板等重点项目的支持;二是要依法依规制定政策,确保政策合法合规;三是要优化、简化程序,特别是明确“一事一议”工作机制。根据会议要求,市三产办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招商服务业中心、司法局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潜江市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送审稿)。

三、政策修订原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实施方案》(鄂发改服务〔2018242号)、《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政发〔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全省服务业疫后加快发展若干意见》(鄂发改服务〔202011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及支持相关行业发展意见修订。修订鼓励服务业发展政策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是依法依规,执行操作更规范。各项政策措施严格遵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上位政策,借鉴先进地方政策,依法依规设立,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兑现明确到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既体现政策扶持有力度又合法合规,既有可操作性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高效服务

是简化内容,政策条款更具体。突出重点支持项目类别和门槛,突出重点支持行业和项目,突出对当前亟待招引的补短板、提品质等项目的支持。政策整体框架不做重大调整,扶持政策内容更简洁,条理更清晰,可操作更便捷。做到政策措施中没有空话套话,全都是干货。

是加大力度,综合比较更优惠。修订扶持内容主要明确在准入门槛、土地供应、财税扶持、行业发展、企业培育、名牌创立、人才培养和标准化建设等八个方面对新上项目和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给予奖励支持。特别是建议市政府设立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专项资金,既体现对当前补短板、提品质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力支持;又落实省政府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品牌、示范区、领军人才等“五个一百工程”相关政策要求。做到与旧政策相比,政策支持力度更大更实,整体更加优惠

四是突出重点,产业聚焦更明显。根据集聚发展、绿色发展的要求,坚持聚焦服务业重点产业,按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产业带动和促进就业等标准分类,适度调整服务业支持准入门槛,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产业进驻我市,支持产业链关联行业剥离发展

五是政策约束,履约要求更严格。服务业有别于工业,行业多、业态繁杂、用地性质多样。因此,坚持通过制度设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考核结账,实行建设中、建成后和营运后政策兑现,既体现政策支持力度又强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敦促企业履约投产,政策兑现条件更加明确。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策文件标题。原标题《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要求。建议更名为《潜江市鼓励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二)关于准入门槛。由原有“一般支持类”、“重点支持类”两类标准,变更为“支持项目”、“一事一议项目”标准。将“支持项目”标准设置为固定投资、投资强度及税收、新增地方财力、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4个并列条件之一即可;“一事一议项目”标准设置为固定投资、投资强度及税收、百强企业、总部经济、补短板提品质5个并列条件之一即可。对支持发展项目制定《潜江市鼓励支持类服务业目录(试行)》(送审稿),进一步明确当前支持发展行业。

(三)关于审核操作流程。项目具体操作流程上,支持类项目审核流程:由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三产办;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一事一议”项目审核流程:建立“一个项目”、“一套方案”“一个会议”、“一次决策”的“一事一议”项目决策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方诉求,由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评估,测算成本后,形成具体方案,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项目调度会,集体决策。(牵头部门:市招商服务中心、市三产办;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强调合同审核要“按照《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潜政发〔2016〕37号)审核签订后,报市三产办、市招商服务中心备案”执行。

(四)关于土地供应支持。突出规划管控、整体规划、分期供地、优先供地、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政策支持原则。

(五)关于新增投资强度奖励。市政府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设立子项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避违纪违规、审计风险,依法依规实行新增投资强度奖励。将2017年土地供应政策中“一般支持类项目全额缴交土地价款地方留存部门70%奖励企业发展”单列变更为“新增投资强度奖励,市政府在财政预算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分阶段奖励(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三产办及行业主管部门)

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1.“新建支持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10%奖励标准按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匡算,与原文件“一般支持类项目土地价款地方留存部门70%”奖励金额一致(实际为纠正17年版政策审计风险,沿用奖励额度标准)。主要奖励对象为:涉及到基础设施固定投资的重资产支持类项目。

2.“对符合“一事一议”标准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项目工作机制决策”,体现具体支持类项目不同情况,综合评估测算后,实行具体项目具体决策。主要奖励对象为:“一事一议”项目。

(六)关于实施财税扶持。根据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要求,明确了服务业小微企业税费减免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类项目成长期财政扶持。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关于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政府文件要求,加大服务业行业发展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完善行业功能,增强竞争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实施方案》(鄂发改服务〔2018242号)等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市政府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资金中设立子项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突出体现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品牌创立、标准化建设、示范区创建等“五个一百工程”具体支持标准。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关于减免费用负担。参照上位相关政策执行。

修改为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外,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服务业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气统一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对100千伏安以上的商场、超市、宾馆等无法避峰用电的服务业企业,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评断目录电价。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允许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电价用户扩大到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电价用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用电负荷自主选择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其用电量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细化用水用电用气政策。(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九)关于审批服务收费。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政发〔20206号)文件。将第九条审批服务收费内容修改为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减免的、代国家和省收取的除外”。(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部门:相关主管部门)

(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与省相关文件保持一致。增设“优化营商环境”删除“项目落户代办”。

新增(一)坚持公平公正市场准入。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服务业行业的门槛,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抓手,推进多评合一、先建后验、承诺审批等审批制度改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新增“(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市级联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手段,优化办事流程和程序,实现“一网通办”全程无接触网上办事。”(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十一)关于考核评价。严格实行事中、事后管理,实行建设中、建成后和营运后,考核评价、政策兑现,更加明确政策兑现流程。

将原文“监督管理”改为“考核评价”。

新增“(二)项目建成后,由项目落户地提出项目支持奖励申请。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招商、审计、统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投资合同书的内容进行考核验收,及时结账兑现”,主要是规范验收兑现流程。

(十二)关于办法实施。新增国家、省、市有现行文件,从其规定”避免政策重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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