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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潜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从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加大财税支持等方面出台23条措施,帮助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

   一、减负“轻装上阵”

(一)做好企业服务,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二)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我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三)减收费用,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二、加大财政支持

(四)给予财政专项补贴。市政府统筹资金2亿元,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和疫情期间损失较大的相关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五)给予技改资金支持。对在疫情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市2020年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经认定后对其设备投资给予50%的财政补贴。

(六)支持企业扩产增能。对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生产指定重点防疫物资,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经认定后对亏损给予全额补贴。

(七)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八)落实延期缴纳税款政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报。

(九)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积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质生产和保供的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对已获得产业基金支持的企业,延长使用6个月。

三、加大金融支持

(十)加大信贷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使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加大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较2019年增加10%以上,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

(十一)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

(十二)降低担保费率。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

(十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

(十四)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市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十五)简化信贷流程。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等相关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申请“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力度。

四、加大稳岗支持

(十八)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

(十九)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

(二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含并率征收的生育保险费,下同)等保险的企业,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延期缴费。

(二十一)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 (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所需用工人数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强化服务支持

(二十二)加强法律和心理咨询援助。组建全市法律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团队,以社区和企业为单位,划定片区实行对口服务。

(二十三)积极倡导“爱心捐助”活动。积极倡导市域内各类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市域内外的潜江籍人士积极开展“抗疫情、献爱心”活动,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共渡难关。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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