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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874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秘书一科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21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19〕19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1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21日

 

 

潜江市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强化对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加快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消除“信息孤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政务服务平台等重要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省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立和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专家库,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立项、项目考核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集中机房、网络、主机、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统筹推进市政务云平台建设,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等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云平台。

 

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项目建设单位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已有的、在建的及新建的),除确有法律法规明确要保密的外,原则上必须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以及业务信息资源,应在政府部门间实现按需共享。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和社会化利用。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府部门无偿使用,获取共享信息的政府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等管理工作,并按市统一数据共享目录进行系统调整,做好已建或新建信息应用系统共享接口的开发维护,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应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

 

第四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省市信息化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及财政预算,每年7月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申报、分类评审”的原则,每年9月,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和需求分析报告,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原则上每个项目建设单位只允许报送一个建设类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等)和一个运维类项目(含运行维护、项目运营等)。如果一个单位需要开展多个建设项目和多个运维项目,可将多个建设项目和多个运维项目分别以子项目的形式合并在一个建设类项目和一个运维类项目中申报。

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建设时间跨度、建设内容简介、资金来源、预算总额、审核意见等。

需求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单位信息化现状、申请立项依据、主要拟解决的问题或实现的目标和意义、主要建设内容、对现有资源的利用及项目开发完成后可共享的信息资源情况、项目概算、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立项评审结果和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计划,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形成年度立项及资金预算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立项。审批通过后,纳入我市年度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的信息化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原则上下一年度不再安排新的信息化项目:

(一)未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和需求分析报告的。

(二)无合理原因,未按项目计划完成信息化项目建设的。

(三)在建信息化项目完工后,无正当理由未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完工验收资料进行备案的。

(四)在建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连续三次未通过项目验收的。

(五)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六)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的。

(七)功能重复建设或不按要求实现数据交换、不按规定提供必需共享信息的。

(八)违反政府网站集约化、湖北政务服务网统一对外入口服务要求的。

(九)未充分利用市政务网、市政务云等基础资源建设的。

第十六条  突发性、紧急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市政府审批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验收和考核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项目采购手续,并将项目标书、合同等相关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度等,确定是否引入项目监理机制。对须引入项目监理机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确定符合资格的信息化监理单位,负责完成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做好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情况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度和建设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通过的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物相符,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制度、使用范围、使用频率、数据交换、资源共享、效能提升和取得成效等。

 

第六章  项目维护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

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维护方案和维护计划,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信息安全自查工作,保证项目维护符合信息化安全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实施整改。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信息化安全事故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要求,迅速启动信息化项目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应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运维情况报告,直至项目终止实施为止。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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