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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341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10日 00:0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20〕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0日 0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10



潜江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粮规〔2019〕1号)精神,为规范潜江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管理,保障运行安全,支持虾稻产业发展,引导加工企业优质优价收购虾稻,促进农民增收,有效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促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市政府按一定额度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

第三条  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遵循服务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保证基金体系的粮食企业以及合作银行等,在信用保证基金使用和管理中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市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合作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协调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市基金办设在市发改委(市粮食局)。

第六条  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粮食收购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组长召集,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市基金办关于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提请政府修订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市基金办绩效考评情况、合作银行的贷款总额和逾期率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粮食收购贷款合作等

基金办负责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请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落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组织成员单位审核粮食收购企业准入的资质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审核信用保证基金的补偿和追偿拟定绩效评价制度确保信用保证基金稳定运行

财政局负责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注入、专户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对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市金融办负责联系合作银行和基金专户审批工作。

合作银行为信用保证基金专户的开户行负责贷款企业的准入推荐、贷前审查对贷款企业的征信记录、负债、纳税、企业及法人守法经营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基金办要求展资金划拨存取等业务

 

第三章  信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  信用保证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局从产粮(油)大县奖励基金,可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中安排注入,主要起到基础风险保证金的作用。

第八条  2020年市财政局向信用保证基金出资300万元,后期视粮食产业发展需求,三年内出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企业按照贷款额度的10%进行出资。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后出现缺口,市财政局负责在下一个粮食收购季启动前补足。

第九条  市基金办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提供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的担保及代偿,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条  信用保证基金存款执行一年期存款利率。

第十一条  市基金办负责将准入企业出资资金统一注入信用保证基金专户。

准入企业出资资金必须是准入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资金。

第十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信用保证基金合作期满后,准入企业可在偿还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收回其剩余出资,也可以保留剩余出资继续参加信用保证基金。准入企业借款合同终止后,合作银行向市基金办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市基金办据此受理准入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未获得合作银行授信审批的准入企业可以直接要求退出保证基金。

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得到清偿后,市政府可以收回出资。

 

第四章  准入企业

 

第十三条  准入企业是指经市基金办审核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已按规定出资,并在合作银行开户、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的企业。包括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准入企业应达到合作银行的信用贷款的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和管理权清晰,内部经营管理正常,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且近2年无连续亏损。

(二)持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有足够的仓容。

(四)按照规定缴存相应的保证金。

(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合作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六)按期偿付过往贷款本息,无违约行为发生。

(七)不得为银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客户,反洗钱状况良好,并填制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

(八)满足合作银行规定的客户准入要求及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基金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准入企业名录。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按要求申请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初审。市基金办会同合作银行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企业名单。

(三)统一确定。市基金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市基金办报送的初选企业名单进行复核,确定准入企业名单。

(四)开展业务。准入企业按要求向合作银行缴存企业信用保证金,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潜江市支行。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证基金;

(二)按照自身的信用审批规定和流程,积极开展粮食企业授信工作,加快办贷效率,并将授信情况报告市基金办;

(三)准入企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优惠利率执行;
      (四)与市基金办共同做好企业贷后和库存管理。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准入企业贷款按照企业申请、银企对接、联合审批等程序开展。

第十九条  准入企业按下列条件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内部贷款管理办法予以受理:

(一)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

(二)申请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政府出资额的3倍且不得超过该企业出资额的10倍,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参与收购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四)使用贷款收购的粮食实行存货质押;

(五)提供完全所有的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贷款的差额部分可以采用信用贷款,准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对全部贷款提供连带保证;

(六)实行先款后货,粮食销售资金必须直接支付到信用保证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  市基金办与合作银行共同对准入企业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及粮食收购规模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企业贷款额度进行审批,双方签字盖章后办理贷款业务,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办、合作银行和准入企业共同签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  市基金办和合作银行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加强准入企业贷款业务管理,确保准入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基金办组织成员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准入企业粮食收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准入企业配备监控设施,实施远程监控,及时掌握准入企业收购入库进度,确保准入企业入库粮食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并实行专区或专仓保管,专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基金办要求对贷后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存在资金风险时立即停贷。贷款期限内,准入企业可以循环使用贷款,但到期必须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做到粮走钱回。合作银行按照内部管理规定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准入企业在合作银行账户内的现金存款和库存粮食价款之和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时应大于或等于贷款数额,否则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强制竞价出售粮食或产成品,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市基金办、合作银行要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账实、账账相符。共同对不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违约准入企业依法追偿,并将违约准入企业纳入合作银行不良信誉企业“黑名单”,五年内不再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建立信用保证基金“熔断机制”。发生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可暂时停止业务,待情形消失再恢复业务:

(一)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的存量贷款不良率达到5%;

(二)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后一年内未补足;

(三)信用保证基金未按约定代偿。

 

第八章  信用保证基金代偿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与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7:3。准入企业贷款本息出现逾期,先以该企业在信用保证基金中的出资进行代偿,不足部分政府出资按70%比例予以代偿,合作银行按30%比例予以代偿。代偿后,合作银行和市基金办共同依法向被代偿企业追偿。

第二十八条  代偿程序:

(一)逾期告知。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准入企业书面出具归还到期贷款通知。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还款的,合作银行应至少催款两次,并书面告知市基金办。

(二)启动追偿。准入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后(经市基金办、合作银行审批同意展期除外),采取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强制竞价出售粮食或产成品等措施进行追偿。

(三)代偿启动。追偿后准入企业仍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向市基金办出具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申请函》,市基金办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合作银行,按代偿原则给予代偿。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代偿资料

(一)代偿申请函;

(二)准入企业《借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代偿:

(一)合作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准入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二)合作银行串通准入企业恶意欺骗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实际放款额超过贷款担保额度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保证基金持续安全运营,市基金办组织成员单位在每年末对上年度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书面报告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次年是否继续开展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前期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已发放的信用保证基金贷款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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