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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潜江市人民政府 来源: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17:36 解读类型: 其他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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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阅读政策解读

一、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依据和目的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场化收购是改革的必然要求。《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19〕255号)文件强调,各地要多措并举, 为各类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市场化收购贷款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目前,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有11个省在推进建立基金。2019年7月,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粮规〔2019〕1号),要求各地积极组建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我市是产粮大市(县),为适应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缓解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供应不足,进一步推进市场收购多元化,引导加工企业优质优价收购虾稻,有效防范农民出现“卖粮难”,保护农民利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潜江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二、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市政府按一定额度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信用保证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局从产粮(油)大县奖励基金,可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中安排注入,主要起到基础风险保证金的作用。第一年市财政局向信用保证基金出资300万元,后期视粮食产业发展需求,三年内出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企业按照贷款额度的10%进行出资。

三、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准入企业和条件

信用保证基金的准入企业是指经市基金办审核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已按规定出资,并在合作银行开户、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的企业。包括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准入企业应达到合作银行的信用贷款的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和管理权清晰,内部经营管理正常,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且近2年无连续亏损。

(二)持有效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有足够的仓容。

(四)按照规定缴存相应的保证金。

(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合作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六)按期偿付过往贷款本息,无违约行为发生。

(七)不得为银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客户,反洗钱状况良好,并填制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反洗钱声明》。

(八)满足合作银行规定的客户准入要求及其他条件。

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贷后管理

由市基金办、合作银行和准入企业共同签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协议》,加强准入企业贷款业务管理,确保准入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

市基金办组织成员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准入企业粮食收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准入企业配备监控设施,实施远程监控,及时掌握准入企业收购入库进度,确保准入企业入库粮食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并实行专区或专仓保管,专账管理。

合作银行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基金办要求对贷后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存在资金风险时立即停贷。建立信用保证基金“熔断机制”。发生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可暂时停止业务,待情形消失再恢复业务:1.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的存量贷款不良率达到5%;2.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后一年内未补足;3.信用保证基金未按约定代偿。

五、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原则

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与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7:3。准入企业贷款本息出现逾期,先以该企业在信用保证基金中的出资进行代偿,不足部分政府出资按70%比例予以代偿,合作银行按30%比例予以代偿。代偿后,合作银行和市基金办共同依法向被代偿企业追偿。

六、对失信企业的惩戒

对不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违约准入企业依法追偿,并将违约准入企业纳入合作银行不良信誉企业“黑名单”,五年内不再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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