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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13917 主题分类: 卫生;妇女儿童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09:5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20〕14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09:5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21日


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 施 方 案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和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托育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的需求,促进我市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优先支持普惠性服务机构。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格局。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要位置。遵循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完善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管,落实照护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照护机构发展。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各区、镇、办事处落实托育服务工作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托育服务工作的综合监管,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各部门按照职责,主动作为,强化服务和监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优先在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广华寺办事处辖区内开展示范试点,力争在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需求初步满足;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托育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家庭托育服务支持力度。

1.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产假128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积极开展与托育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产休假制度,通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全力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2.加强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公立医院、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等资源,建立托育服务专家团队。积极动员、倡议社区、托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手机APP、“互联网+”等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3.提供婴幼儿照护便捷服务。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加快推进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立改造,为哺乳、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好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食品及乳制品的质量监管,保障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统筹推进多元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

5.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为辖区内有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各区、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为居民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牵头单位:各区、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鼓励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发挥市总工会、市妇联的组织作用,增强单位托育服务保障能力。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8.建立托幼一体化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规范发展托育机构。

9.优先科学规划。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城区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各区、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10.加强设施建设。根据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并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需要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通过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各区、镇、办事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11.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闲置低效用地建设。对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区、镇、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加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13.加强卫生保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后,婴幼儿照护机构方可接收,并每年健康体检1次。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组织领导,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政府牵头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支撑。全市建立统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需全面应用,各部门相关信息应主动接入。充分利用新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和组织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部门和组织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发展计划,积极对上争取政策和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配合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相关资质进行评估并协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并接入“智慧公安”系统;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托育日常服务管理所需工作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负责制定并落实从业人员的禁入制度;负责用人单位与照护婴幼儿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仲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纳入相关空间布局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参建单位按照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设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幼儿园托班)的监督管理;负责托育机构备案和备案系统的线上运行、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进行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组织负责参与推动用人单位、产业园区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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