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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188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08日 17:25:00 文  号:潜政办发〔2022〕20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08日 17:25: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管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8日

潜江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吸引投资,促进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产品研发的积极性,降低生物医药行业企业研发成本,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对自主研发并在我市注册、生产、销售的企业给予产业扶持。

一、新药研发支持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其中:

(一)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和天然药物按照单个产品研发费用的40%给予资金支持,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最高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注册批件最高给予5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按照单个产品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金支持,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注册批件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三)仿制药和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参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给予支持。

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支持。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且在本市生产、结算的品种,给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支持(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

(一)对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下同),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的每个品种资金支持50万元。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等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获得注册批件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同一品种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药品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原料药企业产品转化支持市内原料药生产企业在本地新建制剂关联药品生产线或引进关联成品制剂生产企业落户的,制剂企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给予原料药生产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医疗器械行业提档升级支持对获得第二类创新、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按照前期研发费用的10%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品种最高资金支持分别为200万元和500万元。

五、中药产业发展支持大力推进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对利用本地中药材资源,取得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并建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许可证并建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优先采购支持支持潜江市域内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本市生产的合规药品。

七、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参照现有政策予以支持。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英国药品与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各区街道负责企业政策兑现的申报,市市场监管局协助省药监局汉江分局负责政策申报的受理及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申报资金的归集审核及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监管,市卫健委负责本市通过新药申报及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药品在市域内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政策的落实。

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措施政策奖励重复的,按最优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在潜生产经营,不得挤占、挪用。获得支持资金的药物不得转移到潜江市域之外生产;确需转移,需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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