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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954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16:25:00 文  号:潜政发〔2019〕19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16:25: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潜江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1日

 

 潜江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宜居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一、增设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费用自担”的原则。在满足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城市景观要求尽可能减少对既有住宅内部功能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与棚户区改造、城市管理、背街小巷整治等工程相结合,创造条件,整合资源,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设计、精心施工、规范验收、有序管理,使增设电梯成为邻里和谐的幸福工程。

二、适用范围

既有住宅应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4层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

三、前期准备阶段

(一)业主自愿申请。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为单位进行,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的全体业主(与不动产权证身份一致)书面签名同意。住宅小区成立有业主委员会的还须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用地属于单位产权的还须经产权单位法人书面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取得其书面同意。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向社区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

(二)地方组织初审。社区收到增设电梯申请的相关资料后,上报属地政府属地政府负责组织社区、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增设电梯的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注重实用性,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同时,应当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三)业主达成共识。审查意见认为既有住宅可以增设电梯的,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增设电梯管理的责任人、增设电梯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应书面授权委托1-2名业主代表(或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方案审查阶段

增设电梯达成共识后,业主代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由社区负责将规划方案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增设电梯的本栋住宅和本单元的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无相关业主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成立但经协商达成共识的,方可申请办理增设电梯方案的审查手续。

由属地政府统一受理增设电梯的所有审查事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增设电梯的审查工作。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属地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下达不能增设电梯的通知或调整增设电梯方案的建议书。

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代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送具有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施工。增设电梯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梯。

五、施工和后期管理阶段

施工前,业主代表到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工程竣工后,属地政府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电梯供销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到住建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企业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并确定1名联系人与电梯维保企业对接,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活动。

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小区,其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费由增设电梯梯号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六、其他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增设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增设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如遇房屋征收,增设电梯工程的补偿款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并按增设电梯时各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按照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社区负责实施、部门联合审查”的原则进行,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项目实际,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进行增设电梯的审批和把关,积极有序地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本办法出台前既有住宅已增设电梯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督促相关责任人将质量安全资料送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关资料。办法出台后如有不按程序进行申请、审查及接受监管而私自增设电梯的,各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拒不接受监管的要责令停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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