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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2464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15日 10:58:10 文  号:潜政发〔2021〕5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5日 10:58:1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潜江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管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5日


                   

潜江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

根据《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潜江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2)》的决议,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规划指标,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打造生态宜居明星城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为主抓手,以生态制度为保障、生态环境为基础、生态空间为根本,生态经济为核心、生态生活为目标、生态文化为灵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打造生态宜居明星城市。

二、总体目标和创建步骤

总体目标:2022年前建成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5年前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显著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排放总量显著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的满意度、幸福感明显提高。

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和《湖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稿)》,我市创建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全面推进省级创建与验收阶段(2018年—2022年1月)。

1.按照《潜江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2)》确定的创建内容推进项目实施(2018年—2021年12月)。

2.召开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推进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2021年4月底前)。

3.组织对照创建规程和规划开展资料的收集及查漏补缺工作,编制潜江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验收报告,编写汇报材料,制作汇报专题片和宣传片,邀请专家对省级创建工作开展预审,并根据预审意见实施整改(2021年9月底前)。

4.市政府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创建验收(2021年10月底前)。

5.按照省环委会办公室验收意见实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环委会办公室(2021年12月底前)。

6.形成验收报告并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审定通过(2022年1月底前)。

(二)省级命名与国家级规划编制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

1.按照省环委会统一部署,对接落实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命名(2022年6月底前)。

2.开展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编制(2021年9月—2022年5月)。

3.报请组织开展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规划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规划后报审(2022年7月底)。

4.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规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规划,向生态环境部、省环委会报备(2022年9月底前)。

(三)全面推进国家级创建阶段(2022年7月—2024年12月)。

按照批准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规划所确定的创建内容推进项目实施,并组织对照创建规程和规划开展资料的收集及查漏补缺工作,开展预审并实施整改,不断完善提高。

(四)国家级验收命名阶段(2024年6月—2025年12月)。

1.组织对照创建规程和规划开展资料的收集及查漏补缺工作,编制潜江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验收报告,编写汇报材料,制作汇报专题片和宣传片,并邀请专家对国家级验收工作开展预审,根据预审意见整改提高(2024年6月底前)。

2.市政府向生态环境部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开展创建验收(2024年7月底前)。

3.按照生态环境部验收意见实施整改,形成验收报告并报经生态环境部审定(2024年10月底前)。

4.通过生态环境部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命名(2025年6月底前)。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完善创建保障机制。

1.科学编制创建规划。科学编制《潜江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2)》以及国家级创建规划,统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制定规划实施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单位,推进规划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不断完善考核机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与考核办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比重,细化生态文明建设指标,确保地方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20%,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

3.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高质、务实、管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法治方式高质量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全面系统地反映自然资源的变化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4.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纳入常态化审计工作安排,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5.落实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统一、党政同责、失职追责、问责到位”的原则,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依法追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企业与责任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环境损害后果等行为,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

6.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在全市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并推进常态化管控,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

7.开展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管理制度,强化“一证式”固定源排污管理体系,按照“应发尽发”原则,依法合规、按期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以及企业环境监测信息,为公众了解和监督生态环境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确保环境信息公开率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9.加大生态村镇创建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创建细胞工程,持续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生态村镇创建,提高生态创建参与度,切实提高村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不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以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机动车排气、工业废气、燃煤锅炉废气、秸秆焚烧、垃圾焚烧、餐饮油烟、鞭炮燃放等污染防治为重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管,开展联防联治,不断改善空气质量,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

11.大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治理,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按期完成省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12.大力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确保受污染建设用地和耕地安全利用率均达90%以上,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确保土壤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并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生态系统保护,提高生态环境指数。

13.稳步提升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全面加强生态保护,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指数,确保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4.深入开展城乡绿化建设。进一步推进造林绿化,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确保森林面积、蓄积稳步增长,森林质量大幅提升,形成以生态建设为主线、以重点林业工程建设为依托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确保全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19.6%。(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保护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乱捕乱采和破坏,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加大对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力度,严控外来物种入侵。(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强化湿地保护。进一步推进森林公园、返湾湖湿地公园等生态保护力度,确保湿地保护率不低于47.7%。(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健全环境风险管理。

17.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运输及处理处置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管理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实施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确保全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建立污染场地监管体系。建立污染场地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环境全过程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形成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确保全市无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9.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实施环境风险源全过程管理,加强应急演练,筑牢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安全底线,保障区域环境安全。确保全市无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优化空间发展格局,构建科学合理生态空间。

20.严守生态红线。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优化调整,设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标志。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各责任主体的保护职责。落实红线管控要求,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1.遵守耕地红线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省政府确定的有关耕地保护约束性指标,划定耕地红线并严格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编制空间规划。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统一管控和高效利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城乡空间管控。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区域的保护,确保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2%。(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23.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加强全过程管理,实施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重点工业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达到省级考核要求,控制在0.7吨标煤/万元以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4.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产品,推进企业节水改造,发展节水农业,加强城市节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确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省级考核要求,控制在70立方米/万元以下。(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25.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和考核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严格执行各类开发园区新建项目供地条件,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确保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不低于65万元/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6.积极推进生态农业发展。大力推广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确保面积比重不低于农作物种植总面积40%。(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

(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产业。

27.加强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大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推广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与模式,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高于90%,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高于90%。(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

28.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等处置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产生、贮存、处理台账管理制度,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建设良好人居环境,营造优良城市环境。

29.强化饮水安全。严格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威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供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加强水质安全监测,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质达标率为100%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和湖泊局)

30.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能力,做到企业污水全部集中处理,推进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不断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达到省级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1.完善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建设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无害化处置系统,逐步提高垃圾分类收集水平,重点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建设。推行封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项目建设。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省级考核要求,且走在省内前列。(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32.加快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推进厕所革命试点建设,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全面完成省下达的任务,确保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3.加强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生态村创建等,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完成整治村的村容整治,无“脏乱差”现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100%、60%、70%、70%,全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不低于65%。(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发展中心)

(九)倡导绿色生活理念,践行低碳生活方式。

34.广泛推行绿色居住。全面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大力推行有利于节能、节水、节地和低污染的绿色住宅,加快老旧小区绿色改造,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重,确保全市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的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35.积极倡导绿色出行。广泛宣传“绿色出行”理念,大力推行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加强城市绿色出行系统建设,制定保障绿色出行的相关制度,引导转变出行方式,鼓励城乡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保公众绿色出行率不低于4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城投公司)

36.大力践行绿色消费。建立绿色消费体系,推进绿色包装、绿色采购、绿色回收,大幅减少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能源资源消耗。大力宣传和引导市民在消费行为中注重节约、节能和环保,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崇尚自然、注重环保,实现可持续消费。鼓励公众优先购买节水节电环保产品,确保全市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占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

37.建设节约型政府。党政机关带头开展反浪费行动,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在节能、节水等方面率先垂范,严格落实节能节水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有关规定,加大政府采购绿色产品工作力度,政府办公设备和用材采购优先使用可回收、再生材料、再利用的绿色办公用品,确保全市政府采购绿色、循环和低碳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38.将生态文明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将生态文明等相关内容明确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各级干部脱产培训指标进行量化。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市委党校重要培训内容,并进一步拓展利用干部在线学习平台。确保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比例达100%。(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39.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通过生态公益宣传、生态教育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生态环保意识教育、普及生态科学知识,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把生态文明理念深深根植于全市干部群众的生产生活中,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确保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等生态文明知识在公众中的知晓度不低于80%。(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40.开展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调查。配合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要求,及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调查,出具相关调查结果。(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潜江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各相关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联络员,加强协作,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并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按时推进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确保创建工作实效。

(二)严格目标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对综合目标考核以及党政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安排,按时制订方案、推进任务、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积极协助做好相关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因工作不力、不到位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验收命名的,实行目标考核扣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统筹资金、项目用于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支持大气、水、土壤、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环保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四)注重资料收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注重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报送至潜江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确保评估、验收不缺项。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要加大对基层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护环境、低碳消费、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自觉融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大格局。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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