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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一、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行业地位,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
(二)近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除另有规定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省、市同类专项资金支持,同一投资内容不得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项目中反复、多头申报。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相关政策的项目积极争取省级支持,对未获得省级支持且符合市级支持项目可按市级支持方式和标准执行。鼓励企业持续性投资,在实现阶段性产出、绩效明显的条件下,项目可分期申报,持续享受资金支持;
(四)原则上,所申报项目需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中完成项目录入;
(五)申报项目应竣工投产,项目竣工投产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时间为准;
(六)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原始资料、文件、凭证,按照材料真实、项目完整的原则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承担项目申报和建设主体责任。

二、申报材料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项申报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作为项目评审、绩效评价和审计核查的唯一依据: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五)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固定资产投产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清单,项目合同、税务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与项目投资规模相匹配的、可量化的项目建设目标,重点突出投资项目建设前后给项目承担单位带来的综合能力提升;

(六)项目投资及设备购置清单;
(七)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及区、镇、街道对上关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责任性承诺;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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