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
1、港澳方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
(1、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4、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5、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6、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注: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2、关系人出具的邀请函
3、亲属关系证明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划重点:“配偶关系”首次申请探亲签注的,需港澳关系人陪同面见申请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入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签注有效期按照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
赴澳门就学,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通知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赴澳门就业,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的批准文件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就业人员的家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
3、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4、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1、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
2、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