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政务微信 领导信箱 站群导航 登录| 注册 繁体中文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民互动
办事服务
工作动态
公示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医疗保障局 > 问答知识库
日期:2023-02-03 08:45 来源: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根据就医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附件:
相关链接
联系我们|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站点地图|关于我们
ICP证号:鄂ICP备18013568号-1 鄂公网安备:4290050200050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50001 主办:潜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潜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