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种铲毒“大扫除”进行中......

发布日期:2024-04-23 14:44 来源:潜江市积玉口镇人民政府

一步推进禁种铲毒工作,坚决遏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铲除毒品隐患根源。近日,积玉口镇纪委深入罐头尖社区开展实地踏查,全力保障禁种铲毒工作推深做实。

         

   踏查过程中,镇纪委工作人员结合毒品原植物种植隐蔽性的特点,与社区干部一起对辖区内荒僻地段、房前屋后、民房院落等区域进行实地巡查,最大限度压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空间,坚决做到不漏一户、不留一株。

        

    “下一步,积玉口镇纪委将进一步加大禁种铲毒督查检查力度,对于在禁种铲毒工作中不主动、不作为的党员干部,将进行严肃问责,确保以铁的纪律护航实现“零种植、零产量”的工作目标。”镇纪委负责人表示。


禁种铲毒人有责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规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规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