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熊口农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238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熊口农场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16:48:07 文  号:熊农发〔2020〕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16:48:07 名  称: 关于印发《熊口农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3 16:48



熊口农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办法(试行)

为改善农场生态环境,加快我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步伐,进一步提升农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水平,现就农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生活垃圾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意见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意见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二、征收范围

凡在农场辖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居民等。

三、征收标准

1、企事业单位按照每年1000-20000元标准征收。

2、全场居民统一按照每户每月5元、一年60元标准征收。

四、征收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属地管理和有偿服务的原则。

五、征收办法

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由环卫办征收,各分场垃圾处理费由分场负责征收,总场居民垃圾处理费并入自来水水费征收。

六、经费用途

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拨付于专业保洁公司,用于支付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和保洁人员工资。

七、相应处罚

凡违反本意见、弄虚作假或不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农场责令改正,追缴垃圾处理费。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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