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口农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办法(试行)
为改善农场生态环境,加快我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步伐,进一步提升农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水平,现就农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生活垃圾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意见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意见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二、征收范围
凡在农场辖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居民等。
三、征收标准
1、企事业单位按照每年1000-20000元标准征收。
2、全场居民统一按照每户每月5元、一年60元标准征收。
四、征收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属地管理和有偿服务的原则。
五、征收办法
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由环卫办征收,各分场垃圾处理费由分场负责征收,总场居民垃圾处理费并入自来水水费征收。
六、经费用途
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拨付于专业保洁公司,用于支付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垃圾费用和保洁人员工资。
七、相应处罚
凡违反本意见、弄虚作假或不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农场责令改正,追缴垃圾处理费。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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