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编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7180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省编办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15:29:4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15:29:47 名  称: 省财政厅 省编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1 15:29

省财政厅  省编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编办,省直各部门:

为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增强事业单位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并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的改革措施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施策。依据现行政策,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工作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

(三)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四)坚持统筹协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五)坚持稳妥推进。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四、政策措施

(一)分类组织实施

1.行政类事业单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3.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性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5.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在明确分类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二)分年度组织实施

2017年,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安排。

2018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

2019年,加大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三)分地区组织实施

2017年,在省直、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推进,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结合实际确定工作进度。

2018年,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全面推进,各县(市、区)按照市州的要求推进。

2019年,全省分级分部门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政策支持

1.探索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相适应的财政支持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创新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

2.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度,细化由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提出本部门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意见,报经同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

3.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4.推进绩效管理。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推进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5.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6.做好信息公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绩效信息公开。

五、工作要求

(一)扎实有效推进改革。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任务。

(二)切实加强调研督导。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改革工作沟通协调,组织做好改革工作督导、专题调研和政策培训,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目标、要求和实施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掌握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加强信息交流,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加以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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