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3 09:03 来源:潜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推动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潜江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至5月23日(30天)。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的工作时间内,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向潜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反映。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讯地址:潜江市章华南路143号(邮编:433100)。来信请注明“《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联系电话:0728-6493083。

3.电子邮箱:441972401@qq.com

4.登录潜江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s://jtys.hbqj.gov.cn/index.html)“公示公告”版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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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遵守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科学化、市场化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客运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客运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市发改、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企业平台数据库接入潜江智慧交通和潜江市出租汽车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市域内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六)在市域内注册的网约车数量必须具备一定规模。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潜江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具备相应的线下服务能力,在工作日期间现场接待群众咨询及办理相关业务,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六)企业平台数据库接入潜江市出租汽车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企业平台数据库接入潜江智慧交通和潜江市出租汽车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许可

第九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者,由申请者或在本市取得行政许可的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拟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平台公司出具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和《入网协议》。

第十条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审核申请书,应载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燃料种类、相应的数据参数;

(二)提交购车发票及复印件,车辆价格要大于或等于8万元,车辆必须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必须是在车管部门初始注册到申请时未满5年的在用车,并提交登记证书、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里程证明。

(四)车身颜色,外观与普通车辆一致,不得张贴、安装任何营运标识;

(五)车辆为本市牌照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资料审核的同时,将现场查验车辆,符合条件的,制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准入抄告函》。

(六)申请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准入抄告函》到车管部门办理“预约出租客运”登记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第十一条申请者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存档:

(一)车辆3寸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带号牌);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办表;

(三)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时提交);

(四)“预约出租客运”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六)《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报警装置及摄像头安装使用证明》原件;

(七)承运人责任险100万元以上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以上的保单原件;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对所提交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C1类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第四章经营行为规范及管理

第十三条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建立并及时更新车辆档案,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建立并及时更新驾驶员档案,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四)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网约车运营服务标准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足额配备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在5天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七)向税务机关申领电子发票并向乘客出示,同时依法申报纳税;

(八)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保证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运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无故进入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安装巡游出租车顶灯和空车待租装置,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并监督网约车驾驶员遵守上述规定;

(十二)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潜江市出租汽车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至潜江智慧交通和潜江市出租汽车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

(十三)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如信息泄露,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四)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如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出现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舆情事件、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平台公司必须在1年内再次申请延续许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俗称网约车聚合平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拟接入的本市平台公司进行资质审核与背景核查,登记平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拟接入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拟接入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备案,建立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车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运营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月日起施行。原《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第一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五条法律依据:《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七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法律依据:《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新车或在车管部门初始注册到申请时未满5年的在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信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四)单车总价不低于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的购置价;

(五)车声颜色,外观与普通车辆一致,不得张贴安装任何营运标识。

第十一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巡游(网约)出租汽车车

辆《运输证》申办表中,提供相应公共部分:

1.车辆照片2张(原件,3寸45度角彩色)

2.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输证》申办表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平台授权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7.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复印件)

9.《卫星定位车载装置、报警装置及摄像头安装使用说明》(提供原件)

10.保险保单抄件(交强险、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

11.车辆所有人持平台授权委托书或者平台持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书(办证授权)

十二条法律依据:《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C1类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法律依据:(一)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四)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法律依据:十一、原潜江市巡游(网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输证》申办表中,提供相应公共部分:

1.车辆照片2张(原件,3寸45度角彩色)

2.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输证》申办表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平台授权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7.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复印件)

9.《卫星定位车载装置、报警装置及摄像头安装使用说明》(提供原件)

10.保险保单抄件(交强险、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

11.车辆所有人持平台授权委托书或者平台持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书(办证授权)

(六)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七)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八)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九)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十三)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四)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四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七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制定《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出行”新鲜事物,在4年多的蓬勃发展中产生了新问题,更是对我市网约车管理提出新要求。目前,我市取得许可共有4家网约车平台、取得营运证车辆245台。此次制定《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旨为积极引导我市网约车行业经营者增强合规意识,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提升合规治理水平,培育行业合规文化,依法自觉合规经营,促进我市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

随着国家近几年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法规规章修改,加上我市近几年来交通、发改、市场监管部门等在机构改革后,部门设置、权责划分发生变化。与此同时,我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所印发的《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要求。亟需出台《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更好发展网约车市场不断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一)《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交运规〔2022〕2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三)《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

三、《潜江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许可、经营行为规范及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6章。重点明确和细化以下事项:

(一)总则部分主要内容

1、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我市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主管机关,其设立的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中心、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各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改、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主要内容

1、对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平台明确条件。

2、对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平台应向潜江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许可

1、对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申请者,明确提交相关材料。

2、对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的车辆,明确提交材料。

3、明确申请者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向我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4、明确我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四)经营行为规范及管理

1、明确平台公司行为规定。

2、明确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平台公司终止运营的,须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中心书面报告。

3、如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违规行为(重大舆情事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平台公司必须在1年内再次向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延续许可。

4、要求网约车平台提供平台、网约车辆、驾驶员相关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备案,建立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5、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车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监督检查

1、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的监管职责。

2、明确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密切相关的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就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相关内容明确并细化。

3、明确有关部门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六)附则

1、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做好定义。

3、对网约车强制报废做好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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