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科文〔2020〕13号
关于印发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6日
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彰显科技的公益属性,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切实推动公益性行业科技进步,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主要用于支持公益科研项目,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
第三条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分为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两类,具体由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鼓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科研专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潜江市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建设、维护专家库;
3.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通知;
4.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负责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的职责是:
1.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2.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环节中发现的问题;
3.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纪律。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报与受理包括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3个环节。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其中通知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单位提供形式审查结果。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评审与立项包括专家评审、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5个环节。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制定专家评审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应用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科技创新规划等要求,作出立项决定,对重大项目提请市政府给予经费支持,一般项目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行文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任务书签订之日为项目起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与检查采取日常沟通、中期检查、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对部分项目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是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指标、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纳入承担单位的信用体系。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形式审查、开展验收、发放验收证书5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验收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局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采取结题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分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通过结题”或“不通过结题”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发验收(结题)证书。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在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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