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民行罚字〔2014〕第2号
当事人: 潜江市福星公寓
住所(地址): 潜江市潜阳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冬梅 职务: 法人
联系方式: 13997968777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 已两年未参加年检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已两年没有年检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向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4年9月23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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